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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前行个人破产制度“摸石头过河”
原标题:审慎前行 个人破产制度“摸石头过河”
通过个人债务清理,温州人蔡先生有条件中止了对200多万元债务的清偿义务。他与债权人最终达成免除部分债务的共识。未来,他的生活将获得必要保障,这也意味着,他和他的家庭有机会重新创业,开始新生活。
这是前不久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一起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经舆论贴上“个人破产”“制度破冰”等标签后广受关注。而毗邻温州的台州,也有多年的先期探索。
多位专家、法律界人士认为,开展个人债务清理可视为对“个人破产”部分功能的探索。在当前部分地区“执行不能”案件积压、市场主体缺乏相应退出机制等矛盾下,个人债务清理探索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也是多年以来法律界呼吁建立覆盖各类市场主体便利、高效、有序退出制度的有益尝试。《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台州、温州等地调研了解到,不管是个人债务清理,还是个人破产制度,破冰后仍有相当长的探索之路,需审慎前行。
“执行不能”案件堆积成“堰塞湖”
温州平阳这起债务清理案件中,债务人蔡先生因为经营企业破产,导致个人需要对214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经过第三方财产核查,蔡先生的资产情况目前只有现就职公司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蔡先生目前每月收入4000多元,个人又患有慢性疾病,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019年8月,温州中院印发《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通过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在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和防范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基础上,给一些诚信的被执行人以重生机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完善“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机制。
因此,经债务人申请、债权人同意,这起案件于今年8月启动清理程序。最终,蔡某提出按214万元债务的1.5%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先生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实际上,类似本案中蔡先生这样,因企业破产产生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问题,在我国部分经济社会活跃地区非常普遍:为了获得银行贷款,自然人担保向金融机构融资,最终因为经营不善导致企业破产,个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不进行个人债务清理,经过诉讼程序,这类案件最终因为部分债务人确无偿还能力,演化为“执行不能”。
以台州为例,据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数据统计,2018年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执结方式的案件数量为31798件,约占所有执结案件的39.97%,其中涉个人的案件数约为28099件,占比88.37%。这些涉及个人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只能作上述处理,导致陈案越积越多。
受访法院执行法官普遍表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按下了暂停键,实质上仍积累了大量“无解”的执行案件。一方面,这些“执行不能”案件仍旧会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债务人失去创造新的社会财富的动力,累及老幼等家庭成员,还可能产生因暴力催收等引发的社会问题。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钱为民从2011年起,多年研究并参与探索了个人债务相关清理程序。钱为民表示,台州地区个人资不抵债的事实大量存在,对诚实但不幸的企业家,个人债务清理体现的是一种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导向。
顶层设计和基层试点探索并行
虽然我国破产法尚无个人破产制度,但实际上近年来,具备若干相似功能的个人债务清理,已在制度设计和基层探索方面迈出步伐。
今年全国两会上,来自浙江、四川的人大代表建议适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显示,人民法院将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
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十三个部门又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该改革方案提出,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建立起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覆盖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市场主体退出渠道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明显下降,无效低效市场主体加快退出,为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除了人大议案、有关部门参与制度设计、法学界理论研究以外,浙江温州、台州等地的基层试点创新也已历经多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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