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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闻事件: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海沧海关没收侵权仪表3个

2020-04-02 10:38皮盼资讯网编辑:admin人气: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31日,厦门海关网站发布厦门巨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HONDA”标识商标专用权仪表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海沧海关决定没收侵权仪表3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关知罚字〔2019〕60号

当 事 人 :厦门巨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信用代码 :91350212769253787X

法定代表人:孙少锋

地 址 :厦门市同安区榕碧路18号2号厂房

当事人于2019年7月31日委托厦门永芳洲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汽车配件到海地,报关单号为370820190080401922。经查验,发现标有“HONDA”标识的仪表3个,货值人民币109元。对上述货物,“HONDA”商标权利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出口的仪表上标有的HONDA标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HONDA”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上述侵权仪表3个。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融易资讯网,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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