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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拒付女员工生育费用 仲裁败了起诉员工又败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佳集团”,股票简称“深康佳A”,000016.SZ)济宁分公司一员工因未获得生育津贴及加班工资,在离职后提请仲裁获得仲裁委员会支持相应赔付。工资支付方康佳集团及其济南分公司不服并提起诉讼,法院维持了仲裁结果,判决康佳集团及其济南分公司支付员工张某生育医疗费3565元、生育津贴8706元,加班工资2115元,2018年年休假工资3370元。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102民初4361号)显示,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康佳济南分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佳集团”)与被告张某劳动争议一案,法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庭审中,两原告对仲裁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被告对“2019年1月31日申请人因个人原因辞职”持有异议,对其他内容没有异议。因张某未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故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仲裁查明事实一致。张某于2012年6月到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工作。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被注销。2017年9月22日前张某的工资由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支付,2017年10月30日后张某的工资由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支付。2019年1月31日申请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张某2013年12月7日至14日在济宁市市中区妇幼保健院住院8天,于2013年12月8日生育一男,花费医疗费用3565元,被申请人未支付该费用及生育津贴。张某产假前的平均工资为2702元。另,张某未休2018年的年休假。张莉2017年10月2日加班一天,2018年1日和2日共加班二天,共计加班三天。张某2017年9月的工资为3670.08元,2017年12月的工资为5832.45元。张某2018年月平均工资为3665元。另查明,张某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的养老、失业等保险由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销售分公司缴纳。
2019年7月4日,张某向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2年6月至2019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7082.2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被申请人未缴纳生育保险产生的生育医疗费3564.71元、生育津贴10808元。4.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52755.3元。5.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年休假工资2668.1元。2019年11月1日,该委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康佳集团)自2012年6月至2019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生育医疗费3565元,生育津贴8706元,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三、第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2115元,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四、第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年休假工资3370元,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康佳济南分公司、康佳集团不服,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未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张莉工资先由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支付,后由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支付,而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社会保险由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销售分公司缴纳,三个分公司均属于康佳集团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张某主张与康佳集团存在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康佳集团主张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康佳济南分公司自愿承担责任,法院予以确认。两原告对张某的加班情况、月平均工资、未休2018年年休假不持异议,法院对冲裁认定的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予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应当依法为张某缴纳生育保险费,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因原告没有为张某缴纳生育保险费,致使张某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支付张某医疗费3565元以及生育津贴8706元(2702×12÷365×98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五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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