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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和报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入三审
现行法定婚龄暂不作修改
本报北京10月21日电 (记者彭波)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在草案二审稿的基础上,草案三审稿对树立优良家风、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等规定进行了增加或修改。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中表示,草案二审稿中规定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明确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有意见提出,为了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议增加有关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些建议,增加了相应规定。
在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方面,有意见提出,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明确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
草案二审稿中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意见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还应当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对此,草案三审稿中明确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隔代探望权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草案二审稿中也对隔代探望权作了相关规定。但这条规定引发了争论,有意见认为草案二审稿对隔代探望权进行限制,没有必要;也有意见认为,隔代探望权过大容易引发家庭矛盾,影响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还有意见认为,法律不宜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单独的探望权,建议删除这一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鉴于目前各方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解决。
此外,是否降低法定婚龄,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国家卫健委、司法部等有关方面研究后认为,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已经为广大社会公众熟知和认可,如果进行修改,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宜在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定。因此,草案三审稿中仍然维持现行法定婚龄,暂不作修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分级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
本报北京10月21日电 (记者彭波)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1日审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
现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颁布实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形势变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2018年,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起草,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一并考虑。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说明中表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将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强化问题导向,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注重综合施策,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处理好与相关法律,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衔接配合。
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修订草案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体现分级预防的理念。
一般预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性工作。修订草案整合现行法律中的相关内容,构成一般预防,从加强教育和正面引导、及时消除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两方面入手,规定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学校、政府、司法机关、社区等各自的预防职责。
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规定中明显已经构成治安违法的行为移入严重不良行为,增加实践中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出现的其他不良行为,并从及早干预、预防其进一步走向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的具体干预措施。
严重不良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修订草案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了新的界定和列举,以便在实践中能准确识别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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