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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律和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11月13日至14日,第二十五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在云南昆明召开。地方立法工作者围绕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畅所欲言。大家纷纷表示,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把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中来思考、谋划和推进,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立法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
“我们要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在立法工作的第一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娟表示,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要不折不扣地执行。近年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清理,全面清理法规126件、规范性文件9件,并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补充列入立法计划、当年审议通过。
人大常委会党组是党中央、同级党委在各级人大设立的重要组织,是人大立法的“主心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重要立法项目、重大制度设计安排、立法中遇到的重要问题都及时提交党组会议,充分研究讨论,明确立法方向。
“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用立法助推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培介绍,《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计划提请明年初召开的省人代会审议表决;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的立法前期工作也已经启动。
让立法凝聚民心、集中民智、体现民意
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古北市民中心考察时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要坚持好、巩固好、发展好,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丰富民主形式。
如何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发挥人民民主是全过程民主的优势,完善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体制机制,成为与会的地方立法工作者讨论的热点。
“坚持问计于民,努力把立法过程变成凝聚民心、集中民智、体现民意的过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良说,坚持开门立法,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做到范围更广、研究更深、意见更真。比如,在起草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时,在广泛调研基础上首次运用问卷调查方式,更深入了解困扰乡镇政府的具体问题。
“坚持宣传推广,增强弘德立法实际效果。”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越介绍重庆重视弘德立法与立法宣传相结合,着眼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感召力,深入挖掘立法实践的典型示范价值,努力让法规制度广而告之。修订《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时,市民高度关注,市人大常委会有计划地开展电视录播辩论会,组织到社区召开“家门口”论证会,收到各种意见建议3000余条,充分汇聚了民意、集中了民智,使立法过程成为宣扬弘德立法的有效载体。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健全代表联络机制,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今年8月,围绕修订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区人大常委会联合组织了‘万名代表下基层 全民参与修条例’主题活动,1.2万名各级人大代表深入基层一线,24万余名群众和4000多个基层单位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王荣梅表示,今后,凡是涉及市民群众利益的法规草案都将组织代表走进千家万户征求意见。
突出问题导向,一手抓立法,一手抓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地方人大要一手抓立法质量、一手抓法规实施,立一件、成一件、行一件”,成为与会者的共识。
“立法花了大力气,但是一些法规却挂了起来,实施效果不明显。”福建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杨益民坦言,究其原因就是在立法时没有突出问题导向,没有把立法与解决实际问题紧密联系起来,立法后评估工作也有待加强。
“今年以来,天津市人大在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把法律法规建立起来的制度优势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果。”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福刚说,今年,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对《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开展了执法检查,针对条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有关部门开展了专题询问,一些长期难以解决、困扰群众的不文明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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