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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可再生能源发展更有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大坝口村的光伏发电项目。
刘国兴摄(人民视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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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至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发现,自2006年法律实施以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显著扩大,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但在落实规划上下衔接、电网跨区域输送、技术研发能力等方面尚待加强,法律在实施中仍存在统筹协调不够、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我国是世界可再生能源大国。今年8月至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分赴吉林、新疆等6个省区对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自2006年法律实施以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显著扩大,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但法律在实施中仍存在统筹协调不够、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规划不科学且缺乏有效衔接
9月2日,新疆能源(集团)哈密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蓝天映衬下,整齐有序的风机和光伏电板矗立在一望无际的戈壁滩上,颇为壮观。
“你们规划选址依据什么?”检查组问。
“要看风力和光照。我们通过科学调查,调取风力数据,风光互补,有风用风,没风用光。”公司经理张森回答。
检查组叮嘱道:“可再生能源规划要科学、统筹,特别是要和电网建设规划相互衔接好。如果规划没有衔接好,就会出现弃光弃电问题。”
可再生能源法对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有明确要求,但检查中发现,国家和地方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规划衔接不够、约束性不足,国家目标未能充分考虑行业进步、成本降低带来的市场潜力,一些地方的中长期目标未严格依照全国总量目标确定,甚至超过上级总体目标,发展布局和速度也与上级规划不一致。同时,与电网建设规划之间缺乏有效衔接。一些地方反映,由于缺乏发电、输电和消纳同步规划,电网建设滞后于可再生能源发展,输电通道不足,且部分输电通道能力未能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电力输出受阻问题比较明显。
规划是如何制定的?规划在执行过程中要做哪些调整?规划对于引领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有什么作用?检查组每到一处都会反复询问这些问题。但一些被检查地区和部门回避规划本身,只谈消纳和补贴拖欠问题。
检查组强调,科学规划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有序健康发展的基础。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应坚持规划先行,编制可再生能源规划以及水电、风电、太阳能相关发展规划,科学规划指导可再生能源有序开发利用。从发电到电网再到消纳,都应统筹协调好。
检查组成员、全国人大代表杨蓉说,依法规划就是要严格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制定了规划,在向国务院备案前,是否经过了专家论证,法律并没有明确。对于没有备案的,该如何追责,建议在修法时补充相关罚则。”
检查组强调,要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中关于规划制度的要求,突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约束性,科学合理确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发展时序,统筹可再生能源开发、输送、利用各环节的部署安排,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以国家规划为依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使各级规划上下相衔接。
电网建设跟不上导致弃电
风、光资源虽取之不尽,但目前却难以足额输出和消纳。这是检查组听到的最集中的问题,也是所检查地区较为头痛的烦恼。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但可再生能源消纳市场仍不足。“电网建设和快速发展的新能源不同步,导致电能输出受限,一些地方弃电现象严重。”检查组认为,消纳难的问题,其实也是由于规划不科学且缺乏有效衔接所导致的。
检查组来到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中心工作人员反映,新疆是弃风、弃光较多的地区,疆电外送的成本很高,有的地方不愿接受外地输送的电。
国家能源集团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检查组反映,随着国家对可再生能源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哈密可再生能源发展迅猛,哈密电网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占全疆可再生能源总量的1/3,但受外送能力不足等因素影响,可再生能源弃电比较高,影响全疆的可再生能源消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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