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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不得因未付费拒绝救治危重患者
历经四审,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该法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作为医疗健康“基本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包括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等方面内容。
新京报讯 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64票赞成、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该法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此系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共分十章110条,包括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等方面内容。
在法律表决通过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定位就是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说它是基础性,主要是和其他专门法律的关系。在医疗卫生与健康法治建设方面,已经有10余部专门的法律,比如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还有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精神卫生法、献血法,以及其他关于体育方面的法律,但是一直缺少一部基础性的对基本制度做出规定的法律。这次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填补了这一项法律空白”。
作为医疗健康“基本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融入了多项医改举措,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国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等。
同时,针对暴力伤医、院前急救等社会关注焦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提出“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此外,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单辟“健康促进”专章,明确提出“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历经四审。与23日提请审议的四审稿相比,短短5天之内,昨日的表决稿作出了“120不得因未付费拒绝救治急危重症患者”等三处重要修改。
焦点1
手术不必非要取得“书面同意”
从二审稿到四审稿,草案均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得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手术必须取得书面同意”,早在二审时,就有委员对此提出不同意见。“手术要取得书面同意,我不赞成”,二审分组审议时,委员陈斯喜说。
陈斯喜当时表示,“医闹是特例,立法要基于一般的情况,而不能根据一些特例来立法。作为一个法律制度规定必须本人同意,很多特殊情况下就无法处理了。我不赞成在法律里写要书面同意,告知可以。有时候要不要做手术就是要尊重医生的判断,要信任医生,要给医生撑腰,从社会各方面支持医生。现在出现个别医生不好的情况是有的,但总体来讲,医生是非常敬业、非常不容易的,特别是外科医生,是很辛苦的,要给他撑腰。现在为防止个别闹事把必须书面同意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规定下来,不赞成”。
四审过程中,也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有关知情同意、个人健康信息保护的规定应与民法相关规定相衔接。
据此,表决稿修改了“手术必须取得书面同意”的规定,即将四审稿有关条款中“取得其书面同意”修改为“取得其同意”,将“不得非法获取、利用、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修改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焦点2
恢复医师“规范化培训”表述
此前,四审稿用“建立健全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养培训制度”,替代了三审稿中的“建立健全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对此修改,多名委员持不同看法。委员包信和就提出还是应采用“规范化培训制度”的表述,“规范化培训有特定含义,不是泛指培训,而且也已被大家慢慢接受,所以希望还要保持原来的表述”,“我们国家医学生同国外相比门槛低一些,如果不强调规范化培训,医生的水平就很难达到要求。所以,规范化培训是保证和提升国家整体医疗质量保证不可或缺的环节”。
表决稿采纳了这一建议,恢复了三审稿的“建立健全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养培训制度”。
焦点3
急救中心不得“没钱不给急救”
四审稿对“院前急救”作出了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危重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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