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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来啦!财政部“官宣”财金〔2019〕10号
近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和主要目的?
答: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在制度建设、政策扶持、示范引领、信息公开等方面规范推进PPP工作,推动了一批项目落地,在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出现了泛化滥用PPP、超出财政承受能力上项目甚至借PPP名义变相举债等一些突出问题,增加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隐患。
为推动PPP回归本源、规范发展,按照中央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系列决策部署,财政部在规范项目库管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示范引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PPP项目的整体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但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对PPP的认识上存在差异,各参与方心存顾虑, PPP推进步伐明显放缓。
PPP是一项长期的事业。规范有序推进PPP项目实施,对于激发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资本活力,推动基础设施补短板和公共服务提质增效,助力做好“六稳”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突出重要意义。我们出台《实施意见》,就是要贯彻“既要规范、也要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统一认识、凝聚共识,重申基本立场:即对于规范的PPP项目,要坚定不移地大力推进;对于不规范的PPP项目,要限期整改完善,构成违法违规举债的,要坚决予以严肃问责,牢牢守住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底线。希望通过传递明确的政策信号,能够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推动PPP事业行稳致远。
问:《实施意见》明确PPP项目正负面清单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在“四个不得”以及前期一系列规范要求的基础上,采取正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细化了规范的PPP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以及不规范的PPP项目的具体表现形式。《实施意见》明确指出,规范的PPP项目形成的财政支出责任,是以公众享受符合约定条件的公共服务为支付依据,是政府为公众享受公共服务提供运营补贴形成的经常性支出,应当依法依规纳入预算管理。为防止地方政府假借PPP名义举债融资,避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对于不规范的PPP项目,《实施意见》明确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整改,构成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问:《实施意见》限制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新上政府付费项目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从实践情况看,由于政府付费项目的全部回报均来源于政府方,一些参与方为规避投资风险,通过承诺固定回报、约定回购安排、弱化绩效约束等方式,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由政府实际兜底项目风险,将社会资本的股权投资行为变成政府还本付息的举债融资行为。
考虑到政府付费是PPP项目的三种回报机制之一,通过建立按效付费机制,可以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发挥社会资本专业优势,促进公共服务提质增效,《实施意见》在明确规范的PPP项目应具备公益属性、长期合作、风险分担、绩效挂钩、财政可承受等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对新上政府付费项目的审慎要求,即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同时,严禁通过将政府付费项目与无实质关联的使用者付费项目打捆,或者增加少量使用者付费内容等方式规避上述要求,该地区新上项目中使用者付费的比例应高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的10%。此外,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污水、垃圾处理等实际有使用者付费,但因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的PPP项目作了例外规定。
据统计,目前全国2519个已实施PPP项目的行政区(包括省、市、县三级)中,已有1144个行政区的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限制这些地区新上政府付费项目,不仅有助于督促该地区统筹做好项目开发计划和中长期财政规划,防止中长期财政支出压力过快增长,而且有助于发挥社会资本的专业优势,充分挖掘PPP项目的潜在市场价值,提高市场化运营水平。
《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财政部门将不再受理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地区新的政府付费项目入库申请。
问:《实施意见》规定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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