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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反映垄断遭报复 上千居民“用电难
“我们因反映当地供电公司涉嫌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缴纳住宅小区电网配套费而遭到打击报复。供电公司以图纸审核不合格为由拒绝验收送电,致使小区上千居民的用电问题迟迟没有解决,随时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山东烟台玺山花园住宅小区配电项目负责人(被委托人)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说。
2018年6月5日,我们在办理烟台玺山花园(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自管小区)用电申请中,6月14日国家电网烟台供电公司营销部拒绝办理用电流程拒绝供电。工作人员并告知,必须缴纳“住宅小区电网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5元),配电工程必须由供电公司统一收费、设计、施工建设。
为保障企业正当权益,我们不同意将我公司投资建设的配电设施资产移交给供电公司管理,我们申请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自管小区”,不是申请统管小区,我们不同意将资产移交给供电公司管理,我们不愿意缴纳电力配套费不做“统管小区”。“自管小区”与“统管小区”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用电管理方式,不可以混为一谈,产权单位有法定选择权。而烟台供电公司利用国企垄断地位,以高出市场价40%的工程价格对房地产配电工程实施暴利垄断,强买强卖,达不到目的就拒绝供电,拒绝批复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自管用电方案。
我们认为,上述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其二,国务院196号令《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确定,产权单位可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国家电网烟台供电公司在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下达清理纠正“新居配”、排除限制竞争规定之后,仍然坚持垄断,强制住宅建设企业缴纳“住宅小区电网配套费”,拒绝供电,与国家法规政令相违背。为此,我们恳请国家电网纪委监委领导,及时纠正烟台供电公司强制住宅建设企业缴纳“住宅小区电网配套费”、拒绝供电的错误行为,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供电义务,确保国家政令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重点建设港口城市烟台畅通无阻。
2018年6月,大众新闻网、法制与社会、通网、网易等多家媒体以《烟台供电公司强制缴纳“住宅小区电网配套费”被指滥用行政权力》为题,对此进行了公开报道,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之后,烟台住宅小区电网配套费取消,但我们这家民营企业遭到打击报复。
甲方听取供电公司及政府部门意见被迫终止合同。当时政府部门及供电公司答应我们退出工地就给送电,结果我们退出工地后,供电公司仍然继续刁难,以图纸审核不合格为由拒绝验收送电,因此甲方把责任全部推到我们的身上,一直拒绝支付工程款。如此无视民营企业的正当诉求,罔顾民生、限制竞争、坚持垄断,我们束手无策,倍感无奈。
民营企业座谈会强调,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要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就群众举报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指定供电企业,统一建设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并统一收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组织开展了调查,督促相关地方对照《反垄断法》,清理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为此,恳请上级有关部门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维护民营企业及玺山花园上千居民的切身利益。
新闻链接:
“新居配”中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得以纠正
2016-12-29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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