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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热搜榜排名:“有钱还”众筹平台涉嫌传销 防传普法刻不容缓!!!_焦点资讯
胡女士希望通过捉销师曝光这个平台,让自己身边的朋友多多了解传销,有所防备,避免让更多的人走上倾家荡产甚至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一旦交钱,即视为参与传销违法行为,赃款不受法律保护,层级大于三级人数超过三十人的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属犯罪行为。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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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结合胡女士的举报材料,对一个名为“有钱还”众筹平台的运作模式进行解读,旨在解除大家的疑惑。
胡女士表示:自己一眼就看穿这是一个涉嫌传销的项目,经历多方的查询后,发现这个项目的除了一个app外,其他资料都是一片空白,可是自己的家人却偏偏相信,深陷其中。
令人疑惑的是,传销这一公认的社会毒瘤总是有人在不断地加入其中,笔者认为造成这个局面的原因有两点: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现阶段,微商传销盛行以及消费观念的改变,许多人负债累累甚至无力偿还,“有钱还”正是抓住了这一人群的痛点,推出所谓“众筹还钱”新型模式。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传销如何演变都无法脱离其邪恶的本质,希望更多的人和胡女士一样发现传销马上举报,保护自己和身边的人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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