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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_焦点资讯

2020-07-02 22:18皮盼资讯网编辑:admin人气: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智慧看来,与其机械地认定职业打假的买受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还不如从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价值出发,,认定何种情形下应该支持买受人的惩罚性赔偿主张。如果可以明确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且买受人是在被欺诈的情形下出于错误意思表示而购买商品,无疑应该认定买受人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但如果经营者存在欺诈,买受人对此明知但仍购买,即明确可以认定为‘知假买假’的情形下,仅适宜在食品、药品消费领域根据买受人购买商品的目的是否用于生活消费,来判定是否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

  制假售假或将大行其道

  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从法律上首次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

  “2015年修正的食品安全法,为消费者主张10倍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消费者尤其是职业打假人诉讼的积极性,职业打假人队伍迅速壮大。”北京市二中院一负责人如是说。

  “知假买假”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争议从未停止过。有多家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并驳回其10倍赔偿请求。

  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次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通过12副假冒索尼耳机开始他的打假人生。这一年,被称为是职业打假人的元年。

  据此,李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货款20160元;韩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购买的12瓶红酒返还超市。

  若一味禁止“知假买假”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得知,各地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支持,出现迥然不同的态度。即便在同一省份,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

  青岛中院认为职业打假者也是消费者,理由有:一、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二、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标准。三、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四、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五、徒法不足以自行,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

  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应当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一直存在较多争议。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消费者的范畴,已经成为审判实践中困扰审判人员的一大问题。

  最终,青岛中院判决超市向韩某支付10倍赔偿金201600元。

  韩某的诉讼请求包括:判决被告返还其货款2016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倍赔偿金2016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明知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

  一审法院归纳了双方的争议焦点:一是原告是否属于消费者;二是涉案红酒是否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三是原告主张10倍赔偿金应否支持。

  超市经营者张某当庭提交了广东某地法院的4份生效判决,证明韩某以所购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起诉了多个不同商家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法院均未支持其主张10倍赔偿的请求。

  职业打假人,就是专门进行“知假买假”的人。

  进口红酒未贴中文标签

  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

  然而,青岛中院在去年作出的一份判决——“知假买假”行为属于消费行为,支持职业打假人的10倍赔偿请求,引起广泛关注,甚至被媒体称为“最完美”的“惊世判决”。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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