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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贸公司行贿建行乌海分行多名员工 2年骗贷34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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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2日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郭某与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崔某1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内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2日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郭某与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崔某1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内03刑终16号)显示,2012年8月至2014年,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伪造车辆购置税发票、车辆保险单等证明材料、出具虚假首付款收据等欺骗手段,骗取中国建设银行乌海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乌海分行”)贷款金额共计3441万元,在短短的两年内骗取贷款次数达96次。此外,该公司实施骗取贷款过程中,采用了向银行多名工作人员行贿的违规手段进行骗取。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单位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经营范围汽车、汽车配件销售、代办汽车销售贷款等,法定代表人崔某1,实际控制人郭某。
2012年8月始,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行乌海分行签约成为信用卡购车分期贷款业务商户,由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购车贷款人在建行乌海分行办理信用卡购车分期贷款。
2012年至2014年期间,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无真实汽车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购车发票、首付收据、汽车保险单等客户资料的方式为客户在建行乌海分行办理信用卡购车分期贷款,并以收取高额手续费、资料费、家访费、还款保证金等获利。
被告人郭某、崔某1负责联系客户,被告人郭某、李某1、杨某1、张某共同伪造客户购车首付款收据、车辆购置税发票、车辆保险单等资料。截止2014年,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已为96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从建行乌海分行办理贷款3441万元。
另查明,2014年7-8月,应建行乌海分行要求,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存入保证金100万元。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郭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崔某1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李某1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杨某1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辩护人、原审被告人未提供新的证据。乌海市人民检察院提供六组证据:
证据一、中国建行乌海分行2020年4月14日出具的关于梁晓晋、白永峰等96人截止2020年4月7日还款情况的函。证明:通过乌海市鑫源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的购车贷款业务,截止2020年4月7日,除78人还清购车贷款外,尚有18人未归还本金3604823元,且近三个月均未还款。这3604823元的贷款均发生在2015年之前,且贷款均已到还款期,应当认定为给银行造成的损失。
证据二、上诉人郭某2019年7月3日在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的供述。证明: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骗取贷款过程中,采用了向银行多名工作人员行贿的违规手段进行骗取,骗取手段情节恶劣。
证据三、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6份刑事判决书。证明: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贷款人骗取贷款后,因贷款人未能及时偿还贷款,有六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骗取贷款的行为不仅仅破坏了银行业管理秩序,还诱发了多起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的发生,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骗取贷款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证据四、建行乌海分行关于鑫源通存入一百万保证金的一个复函,证明:该账户目前仅余17万元,已经支取的部分被用来归还白中山、高某2等6人的信用卡贷款,同时法院在2017年12月份扣划2.8万元。这17万元不应该从360万中扣除。
证据五、三份关于参与骗取贷款的银行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证明: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从建行办理的贷款业务不仅仅是96笔,其余15笔即便存在和这96笔没有直接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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