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缤诺丝案:新型商业模式还是涉嫌传销罪?
【直报网北京9月20日讯】(郑荣昌)时隔一年,“缤诺丝涉嫌传销罪案”在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
这起案件不仅关系到一家专业线化妆品公司——广州缤诺丝美容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缤诺丝公司)的罪与非罪,还关系到数以万计采用类似商业模式的企业的前途,因此备受瞩目。
两次开庭与本案焦点
缤诺丝公司专门生产、销售高端化妆品,并提供专业美容院线服务,由深耕美容行业20余年的权芳芳女士经营,拥有知名商标“JUROSE”。其开发的系列产品及套装,皮肤美白、抗衰老效果明显,广获女性消费者好评。
2015年9月,权芳芳创造了一种具有吸引力的商业模式:在900元直推奖的基础上增加5000元服务费。即美容院购买一定数量缤诺丝产品成为经销商后,推荐其他美容院购买产品、成为经销商并为之提供驻店指导、销售产品、提供技法等服务,可以获得5900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经销商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销售业绩获得小区业绩奖,根据自己的推荐、服务客户业绩获得少许管理奖。
案发前的缤诺丝公司管理人员与产品(前排中为权芳芳)
2016年3月,权芳芳正准备搭乘“互联网+”的快车开发网上商城之际,徐州市泉山公安分局以该经营模式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将她和张蕾、孙真等14名公司管理者、经营者刑事立案,跨省抓捕,并扣押涉案资金2.3亿元。
2017年4月,泉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控方出具的证据不足以定罪,经过四天庭审,法庭宣布休庭,延至2018年的4月25日再度开庭。
这次开庭,争议焦点集中在三方面:第一,缤诺丝公司是否利用“道具产品”骗取财物;第二,缤诺丝的内部计酬返利政策是以人头为依据,还是以销售业绩为依据,是非犯罪型的单纯的“团队计酬”,还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的犯罪型“团队计酬”;第三,缤诺丝商业模式是创新型商业模式,还是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传销犯罪。
控方出庭的依旧是徐州本地两名精干的女检察官沈惠和李娟,辩方也依旧是有着“中国刑辩第一人”称号的田文昌及其女弟子相愫晶、北师大刑科院副教授印波等18名律师。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引人入胜的辩论。
缤诺丝产品是不是“道具产品”
公诉方认为:上述5900元其实是缤诺丝公司向新的经销商收取的。缤诺丝公司将其作为奖金发给上游经销商的行为类似于“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其层级和涉及人数也符合传销活动的特征。缤诺丝的产品生产成本很低,利润空间过高,而且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实为一种为骗取他人钱财包括骗取上述5900元而设计的“道具产品”。
辩方举了大量证据试图证明:5900元之中的900元是直推奖,类似于中介服务费;5000元则是服务费,类似于售后服务费,是经销商垫付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向自己推荐的新的经销商提供上述各种服务后获得的综合补偿,不是“入门费”。
辩方还以大量发货单、出库单、质检报告、使用效果图证明缤诺丝公司拥有优质产品,以缤诺丝公司的服务须知、退换货规定证明缤诺丝公司具有良好的管理和售后机制,并以这一切证明缤诺丝产品不是“道具产品”,消费者购买缤诺丝产品的付出不是“人头费”。
辩方还指出,本案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受害人,也没有对其他企业,或者同类行业的规范和秩序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审判过程中也没有任何经销商、消费者以及“传销组织”内部的人员因为受骗或损失而报案。
计酬返利是不是单纯的团队计酬
按照本文附录中的司法解释规定,传销或直销中,若是单纯的团队计酬,不以犯罪论处;若是形式上的团队计酬,实际上按人头取费,仍然要定传销罪。
公诉方从涉案人李红霞等人的手机中提取了若干缤诺丝讲师在招商会上的讲课录音,试图以会场的气氛证明缤诺丝公司内部人员具有层级关系,属于“以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表面是卖货,实际是间接地“拉人头”。
辩方通过现场演示证明公诉方根据本案制作的层级关系图不是违法传销特有的金字塔型,而是纺锥形。缤诺丝公司内部人员是以“单”计酬,这里的“单”由一定价值的产品组成,即缤诺丝公司不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而是以购买产品的数量进行计酬返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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