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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爱美阁美容养生馆(吴青保)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化妆品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药品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颍市监行处﹝2020﹞110号
当事人:颍上县爱美阁美容养生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6MA2TN8709U
经营者:吴青保
2019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监督检查职权,依法对位于颍上县江店孜镇后坝社区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南墙货架上销售的标注为广州指上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珍宝系列环保甲油胶瓶身无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为查明违法事实,经批准于2020年1月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4月在颍上县江店孜镇后坝社区开设一家美容店,从事经营活动。2019年4月从阜阳购进广州指上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珍宝系列环保甲油胶150瓶,进价为28元/瓶,销价40元/瓶。2019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监督检查职权,依法对位于颍上县江店孜镇后坝社区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南墙货架上销售的珍宝系列环保甲油胶瓶身无生产日期。截至案发,涉案化妆品已被当事人销售50瓶,尚未售出的100瓶被我局依法扣押。根据当事人陈述,本案可认定的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所记录内容分别经当事人经营者签字确认,证明案发时涉案产品的状况;
2、询问笔录一份,所记录内容经当事人经营者确认后签字,证明当事人销售无生产日期化妆品的事实和违法所得等基本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由当事人经营者提供并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由当事人经营者提供并签字确认,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5、照片一张,由办案人员制作、当事人经营者签字确认,证明涉案化妆品的外形特征。
2020年2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颍市监行处告〔2020〕1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化妆品卫生标准》2.5 “化妆品标签上应用中文表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地,包装上要注明批号”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无减轻、从轻、从重情节,应给予一般性处罚,决定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指甲油100瓶;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00元;
3、罚款24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到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颍上县人民政府或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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