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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废气排放超标最少罚200元,武汉市这一条例表决通过
4月14日讯(记者 李月媛 通讯员 杨阳)4月14日,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召开,表决通过《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提倡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的,可处二百元罚款。《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条例》明确法律责任,细化规定。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罚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维修后并经排放检验合格的,发还车辆行驶证。
《条例》增加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或者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应当暂停其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条例》进一步压实了政府责任。明确每年9月22日开展城市无车日活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无车日非执行紧急公务的情况下停止使用公务车。
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交线路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改善公交车、自行车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条件。提倡市民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方式绿色出行;提倡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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