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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青山一男子获刑7年5个月
6月26日讯(记者孙婷婷 通讯员杨兰)男子万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近日在武汉市青山区法院开庭审理,经审理,万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处罚金三万三千元。
2019年12月23日12时许,万某在其位于青山区家中,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容某6颗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及1袋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随后又赠送3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汪某、容某、戴某,并容留三人在其卧室将上述毒品吸食。
同日15时许,吸毒人员王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兰兰”(另案处理)购买6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兰兰”收钱后即用微信联系万某,让其将6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找到位置放好后回复,万某便将事先准备好的6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放在武汉市青山区其家楼下报箱内并发微信告知上线“兰兰”,再由“兰兰”发微信告知王某毒品放置的具体位置。
王某拿到毒品后,民警将王某、万某当场抓获,查获万某贩卖的6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并从万某身上查获携带的71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一袋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及30包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随后万某告知公安机关有人在他家吸毒,公安人员在其家中将吸毒人员汪某、容某、戴某抓获。经鉴定、称量,以上毒品总净重12.44克。
2020年6月22日,万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武汉市青山区法院公开宣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万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万某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故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三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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