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大局的能力(2)
时间:2019-10-16 14:5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北京新闻网 点击:次
在动议环节,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管理权限、职责范围和集体动议程序,不仅有效解决了职责不清问题,而且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原则,避免了机构编制由小范围或个别人说了算的问题,充分体现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 论证则在于把好机构编制调整改革的“政策关”,为审议决定和组织实施打好基础。《条例》分别对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对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等不同类型机构编制事项,提出了不同的论证要求。同时,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论证时听取意见、调查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论证方法进行了明确; 审议决定是机构编制决策的关键程序,在整个机构编制工作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条例》围绕“由谁来审议决定”“怎么审议决定”,明确了审议决定机构编制事项的主体、原则、内容、程序和表决方式; 组织实施程序,主要针对贯彻执行问题,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不能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放在抽屉里”,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落地,也有利于增强请示报告意识。 “这四个关键环节在以往工作中有所体现,但存在重审批轻落实的情况,例如对审批前的启动和研究论证及审批后的实施重视不够、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等。”专家分析指出,《条例》明确的四个关键环节为在机构编制工作全流程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机制、规范程序,强化落实、严守制度提供了一套基本规矩,有助于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动议不严格、论证不充分、审批不规范、实施不到位问题。 ③将监督问责单列一章,旨在通过有效监督问责,真正把《条例》的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发挥监督合力”“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及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和追责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条例》专辟监督问责一章,对相关部门在机构编制监督方面的责任权限、机构编制工作应遵守的纪律、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和问责措施等作出了8条详细规定,专家指出意义重大。 “机构编制工作制度规定的生命力在于落实和执行。只有通过有效监督问责,才能真正把《条例》的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封丽霞表示,强调监督问责是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问责、落实机构编制的刚性约束原则的题中要义,也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权威性的本质要求。 张晓燕则认为,将监督问责单列一章,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党内法规的一个共性特点,为《条例》在内的党内法规装上了执行“内动力”。 机构编制工作涉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监督对象重点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因此,强化党内监督为统领的多层次、多角度监督显得十分重要。贠杰分析:“《条例》在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机构编制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基础上,规定了各级编委及其办公室、有关部门在机构编制监督方面的责任权限和运行程序,在监督主体和职责明确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机构编制核查和评估等工作机制,使监督问责具备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同时,《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机构编制工作监督问责和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各项工作的相互关系和协同方式,有利于形成监督执行的制度合力。封丽霞解读:“《条例》规定了机构编制工作应遵守的纪律要求,明确了五种机构编制工作的禁止情形,强调了禁止‘条条干预’,并且列举了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和问责追责措施等,为开展监督问责提供了‘标尺’和‘利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