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网络募捐的AB面(3)
时间:2019-10-25 13: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北京新闻网 点击:次
在这个项目的审核过程中,村委会出具了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证明“该家庭无固定收入,靠向先生(丈夫)做小菜生意维持家庭开支,妻子在家照顾三个月大的小孩,家庭无其他特殊经济来源,现居住于重庆市渝北区,老家有土房2间,无车辆。此次交通事故已造成家庭医疗费用支出15万余元,后续治疗费用估计还需20万元。情况属实”。 村委会书面证明向所有用户公示,未有用户提出质疑。其后,发起人因“父母明天手术,医院催缴费用”申请提现,经向赠与人公示24小时无异议后,平台打款用于患者治疗。 10月17日,平台接到用户举报后立即启动核查,线上风控专员第一时间与质疑人沟通了解相关信息,并联系发起人确认患者病情进展、治疗花费、家庭经济情况等最新信息,督促发起人当天更新并公示了最新的治疗花费票据,共计25万余元;平台线下风控专员也赶往现场进行实地调查,与品粤坊餐厅原老板等相关人当面核实。 目前平台仍在调查核实中,若证实发起人存在虚假、伪造、隐瞒行为,平台将启动法律程序捍卫爱心人士的善行善举。 法律观点的碰撞 A 这个案例并不属于“诈捐” 法典律师事务所周三明律师向记者表示,这个案例并不属于“诈捐”。大家通常所说的“诈捐”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诈骗”,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016年9月1日,我国首部《慈善法》正式颁布实施,网络募捐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慈善法》对非法募捐、挪用善款、信息未公开等问题没有具体、针对性的落实举措。 《慈善法》明确规定,能够进行募捐的主体,应当是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与具有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目前很多没有募捐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诈捐或骗捐。 本案例中,自然人通过水滴筹等网络平台募捐,本质上属于个人求助。如果对方的房屋有产权,那么当初隐瞒了这个事实就属于隐匿资产。个人求助如果存在隐匿资产的行为,可能存在欺骗的行为,但并未构成欺诈,更多是个人诚信问题。 周三明律师指出,平台在审核机制上存在一定问题。 本案例中,发起人填写的是无资产,平台是如何审查的?是程序性的审查还是进行了实体性的审查?尽管平台在用户协议中明确了平台、受捐人、捐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规避了法律风险,但平台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布涉及金融的信息,应负有责任维护秩序。 如果平台只是程序性审查,不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那么发布的信息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诱导性或误导性。 捐赠者、平台、受捐者三方都有义务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受捐者发布信息要诚信;平台方的第一要务是通过审核进一步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基于对平台的信任,捐赠者在处置自己的财产进行捐赠时,也有义务考虑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此外,对于捐款人在社交平台上发帖,周三明律师表示,如果内容没有夸大或编造,客观真实,且未对人物进行贬损,那么就算用词犀利甚至相对激烈,也未侵犯对方的个人隐私和名誉。 B 视其金额在民事或刑事上可能构成欺诈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江露仙律师向指出,代女士称她是从丈夫的角度披露资产信息,而房产在她的名下,属于婚前财产,因此未披露。这种做法是否合理,要看水滴筹款平台的征信披露要求。如果平台只要求披露收款人(患者)的资产信息,那么代女士的做法严格意义上说并没有问题。如果平台要求披露的是家庭资产信息,那么代女士的婚前财产也应当披露。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归属一方的个人财产由财产归属一方进行管理和处分。 代女士的房产为结婚前父亲赠与,如果取得日期(以房产证为准)在结婚登记日之前,则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行为不能造成房产所有权的变更,只能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