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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服务收费拟动态调整(2)

  此外,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应急物业服务机制。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应急物业管理人,提供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6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焦点3

  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位

  条例草案规定,业主、其他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

  在停车位使用方面,条例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用于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尚未出售或者用于出租的,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

  物业违反规定将车位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每月2000元的罚款。

  条例草案还明确规定,业主、其他物业使用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物业管理人是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责任人,指导、监督业主和其他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焦点4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30%应及时补足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要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有共用区域、部位或者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督促业主按照届时适用的标准补足专项维修资金。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了维修、更新和改造共有共用的区域、部位或者设施设备,如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自己名义设立专用账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监督、指导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共有资金的,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自行管理账目。此外,业主大会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共有资金进行财务管理。

  记者 吴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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