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中长期激励“工具箱”不断丰富(2)
时间:2019-11-16 11:3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北京新闻网 点击:次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股权激励与业绩考核相挂钩是促进企业关注股东回报、实现长期成长、提高收益质量的必要和重要机制,也是国有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多年以来探索出的有效经验。但是,业绩考核要求过于刚性,也成为了部分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不愿意开展股权激励尝试的重要原因。 此次《通知》提出,“要体现股东对公司经营发展的业绩要求和考核导向”,以及“业绩考核目标要结合公司经营趋势、所处行业发展周期科学设置”。这既是鼓励公司向行业优秀公司看齐,同时充分考虑到行业变化的实际情况,对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业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灵活空间,使得业绩考核更具备科学性、更符合市场化特征。 有关专家则注意到,《通知》提到如果股权激励计划无分次实施安排的,可以不设置授予时的业绩考核条件。采用“宽进严出”的业绩链接,可以增加股权激励的应用,从实践角度非常适合转型期的企业。 在激励工具的选择上,《通知》明确,除了一般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方式外,也可以结合股票交易市场其他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进展情况,探索试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 鼓励长期激励 坚持激励与约束结合 业界普遍认为,作为国务院国资委系统设计、积极推进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改革落地的重磅措施,《通知》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中央提出的“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 《通知》明确,鼓励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发展规划,采取分期授予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充分体现激励的长期效应;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应当体现股东对公司经营发展的业绩要求和考核导向”。上述内容均有利于央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稳致远,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股权激励不应是‘一锤子买卖’。”郑培敏表示,基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应建立常态化的股权激励体系,从而更有效地牵引长期战略实现。有关规定为企业建立持续稳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更多政策便利性。 “《通知》的一大特点是体现职能转变要求,加大对中央企业授权放权。”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是明确中央企业集团对所属各级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所属各级控股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二是要求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要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和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规范依法依规履职。三是明确提出国资委只审核股权激励整体计划,不再审批分期实施方案。对于上市公司每期股权激励实施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后由中央企业报告国资委。 倪柏箭分析认为,此次明确了国资委不再审核股权激励分期实施方案(不含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依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分期实施方案由中央企业集团审核同意,系国资委进一步落实授权机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可以提高部分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效率和积极性。同时,强调由业绩完成情况决定权益授予和生效,体现了以业绩结果的实现,赋能激励体质的管理,增强激励机制的质量。 国资委依法依规对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内容。有关专家指出,《通知》坚持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注重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使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深化改革的操作在合法合规政策指导下进行。 (责编:杨曦、庄红韬)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