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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卖仿真枪判无期案申诉被驳回 家属:将继续申诉(3)

  浙江省第一监狱于提出减刑建议。衢州中院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严志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七个表扬。”对其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34年12月4日止)。

  ■去年8月

  李代琼收到了儿子寄来的一封特殊信件,信中,严志远提出,希望家人能为其申诉。

  ■近日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驳回申诉通知书

  1

  家属申诉

  法院此前判决适用的枪支鉴定标准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法院驳回

  公安部制定的于2010年12月7日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了枪支鉴定范围、鉴定机关、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鉴定时限。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申诉人提出该鉴定标准不具合法性、合理性的依据不足。

  2

  家属申诉

  对查获的1100支枪支的认定事实不清

  法院驳回

  涉案的类枪物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同依据规定进行鉴定,所确认送检中已买卖的66支类枪物及在室内查获的1100支类枪物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该鉴定合法有据。

  3

  家属申诉

  严志远只是出售仿真枪,绝无非法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

  法院驳回

  被告严志远出于牟利目的,以几百元、上千元的价格出售上述经鉴定为非军用枪支的类枪物,明显具有非法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且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售枪支,涉案类枪物达1299支,其中已出售66支,查获的1100支经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属非法买卖枪支情节严重。基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检举行为虽不构成立功表现,但应值得鼓励,原判已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

  4

  家属申诉

  请求宣告无罪,即使构罪,量刑过重,与上家雷某的量刑上存在不平等

  法院驳回

  严志远并非自己制造枪支,涉案的枪支系其为牟利而购买之后出售,其主动向上家购买枪支,并联系下家出售枪支,独立实施非法买卖枪支犯罪,基于其实施非法买卖的主动性,故不能认为其情节就较同样是买后转卖的上家轻。

  律师说法

  1.在此前众多仿真枪案件中,公安部关于枪支鉴定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规定成为最大核心。该标准也一度引发舆论质疑。在严志远案件中,该标准问题依旧是申诉的最大阻力。

  2.因为严志远案件中所涉的仿真枪买卖时间在2010年到2011年左右,这个时间点正好是公安部1.8焦耳标准出台的时间段,一方面存在老百姓对于该标准的知晓问题,另一方面,他卖出去的这些仿真枪是否有公安部标准出台之前的呢,库存的又是否有在这之前就进货的呢?(记者 杜玉全 摄影记者 王红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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