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骑车与狗相撞,算不算交通事故?(2)
时间:2019-12-02 09:1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北京新闻网 点击:次
目前,钟科本应遵医嘱每周去做三次康复介入,每次200元,但因没钱就放弃了。即使每月300元左右的复查费用,也让他感到有压力。“这两年吃老本,原计划小孩一岁,老婆就出来工作。现在这样,她也不能工作。”钟科无奈地说。 钟科 “肇事”边牧犬后来死了。其主人25岁的谢女士来自四川巴中,在成都做UI设计师,一个月工资4000余元。她表示自己的经济情况也不乐观。 据谢女士介绍,事后她垫付、支付的所有费用都是向亲戚朋友们借的。为了尽快还完债务,谢女士下了班还得兼职赚钱。 遭遇“认定难” 工伤认定“卡了壳” 交警:狗无路权,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与者 9月27日,钟科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初步审查,成都人社局认为钟科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申请被受理。 但是,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钟科的工伤认定却“卡”在了一纸交通事故认定书上。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钟科及代理律师都认为这是交通事故。但是,管辖事发路段的成都市交警三分局,却没有认定此事故为交通事故。交警的理由是“狗没有路权,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与者,不能给狗划分责任。” 钟科反复找了交警多次,得到的都是同一答案。 11月20日,记者陪同钟科到成都市交警三分局“求助”,得到的还是同一答复。交警认为,这不是交通事故,应该由辖区派出所处理。非交通事故造成的职工上下班途中意外伤害事件,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因此,人社部门无法根据派出所的证明或者接处警记录,认定钟科工伤。 焦点 这种情况 该不该算交通事故? 律师 1、狗虽无路权,其主人有路权应担全责 钟科的代理律师郭刚认为,此次事故是谢女士饲养的边牧犬,与另一小狗追逐撞到钟科所致,虽然狗确实没有路权,但其主人谢女士却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关于此次事故是否为交通事故的问题,郭刚律师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明确规定,但任何法律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二是狗虽无路权其主人却有路权,谢女士把狗带上道路,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这在国内的案例中已有先例。 郭刚表示,另外,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看,若交警不予认定交通事故,钟科就无法申办工伤认定,其20万元左右的工伤赔偿将毫无着落,这个结果也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 2、道路交通事故也应包括障碍物引起的情况 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王仁根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并不要求必须是车与车、人与车相撞,也应包括道路上出现障碍物等情况。 在本起事件中,虽然撞车的是狗,但狗主人对狗负有安全看护义务,其未尽到这样的义务,导致狗随意在马路上活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唯一原因,那即可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 王仁根同时认为,职工上下班途中,很多受伤害的情况介于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之间,职工无法进入工伤程序,有失公平,建议工伤保险条例对此进行修订完善。 专家 交通事故也可能是意外造成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事法学教授张力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说得很清楚,交通事故有可能是因为交通参与人的过错造成的,也可能是意外造成的。本案中,狗当然不是交通参与人,但是遛狗、养狗的人,没有拴好自己的狗,让其在马路周围活动的时候,就已经是交通参与人了。所以这个案子其实是有交通参与人的,那就是养狗的人,而狗只是造成被害人受到伤害的一个“工具”而已,所以是能找到责任人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