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三岁男童被高空坠物砸伤昏迷(2)
时间:2019-12-03 12:3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北京新闻网 点击:次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意见中明确,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大不同,定罪追责要区分。 意见要求,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北京康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立宏介绍,根据高院发布的意见,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判断行为性质,再确定适用罪名,裁量刑罚。 小虫案件中,祖某被警方刑拘,是根据高空坠物犯罪的相关规定。高法意见中表明,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吴立宏表示,如今,涉及高空抛物、坠物,不仅仅是侵权赔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从高空故意扔东西致人受伤,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明知楼下人员密集而从高空抛物,造成危害的可能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 律师说法 家属可通过诉讼向责任方索赔 北京康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立宏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此外,根据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同时,吴立宏表示,触犯刑罚,民事赔偿责任还照样承担。例如,从楼上扔垃圾,垃圾将楼下的车砸坏,若追究起来行为人不但要做出民事赔偿,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针对小虫的案件,吴立宏认为,祖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有多方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装修的业主、安装承包公司以及空调的经销商和安装工人方都存在一定的民事赔偿的责任。他表示,一般情况下,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在民事侵权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简单来说,责任主体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可能导致侵权损害发生,才能免除己方责任;若不能证明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小虫的亲属可以通过诉讼的手段,向相关责任人索要赔偿。(记者 张静雅)
+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