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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垃圾焚烧厂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_民生动态(2)

第三,实事求是确定特定工况的要求。《管理规定》充分考虑垃圾焚烧厂运行的特点,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符合标记规则相关工况特征,如实标记为“烘炉”“启炉”“故障”“事故”“停炉降温”“停炉”和“停运”等情形的标记时段累计时限要求及约束条件,既提高了可操作性,又更加符合焚烧工况运行实际。生态环境部门将通过监控炉温曲线、对照烟气参数、留存数据标记等方式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标记规则。

第二,多种手段保障自动监测数据完整有效。一是根据焚烧炉和自动监控系统实际运行规律,创新性的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发布),明确未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检修或者校准的数据均为有效数据;二是对标记为“CEMS(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维护”(即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检修或者校准)的时段,提出了累计时限要求。倒逼垃圾焚烧厂主动提高自动监测设备运行质量,确保数据完整、有效;三是对于无故出现数据缺失或者无效的按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处罚。

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技术装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技术已与国际接轨。通过2017年以来的“装、树、联”(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厂区门口树立电子显示屏、自动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专项整治等一系列工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环境管理整体水平有了明显提升,为自动监测数据用于行业环境管理打好了扎实的实践基础。出台《管理规定》,就是要切实用好污染源自动监控手段,推进行业达标排放,提升行业环境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各地垃圾焚烧厂采用的焚烧工艺不尽相同,操作技术和运行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管理规定》充分考虑了全国垃圾焚烧厂实际运行规律及现状,通过科学认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对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排放行为的环境监管。一方面,通过自动监测手段,实现全天候环境监管,依法打击超标排污、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倒逼行业优胜劣汰,淘汰个别工艺水平落后、管理水平低下、不能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垃圾焚烧厂;更重要的是,促进垃圾焚烧厂练好“内功”,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健全环境治理体系,促使其从“要我守法”到“我要守法”的转变,切实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答:《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十九、二十条,明确了本规定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

首先,多种手段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一是对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或者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将认定为逃避监管,并依法处罚;二是对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倒逼垃圾焚烧厂主动提高自动监测设备运行质量,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此外,生态环境部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一贯是零容忍、严打击,将利用大数据分析、飞行检查等手段,对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在内的所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不定期开展检查。

第四、五条,提出了数据标记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要求,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违法判定证据使用。

第六、七条,明确了超标判定标准和焚烧温度要求。

问:《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急剧增加,垃圾围城问题日益凸显,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之一。垃圾焚烧发电具有占地小、减量效果明显、余热资源可利用等显著特点,是解决垃圾围城的重要手段,已逐步取代传统卫生填埋成为主流。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科学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已成为我国现实国情的迫切需求。

问:《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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