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共享还是传销?山东巨威汽车公司涉传遭举报(2)
时间:2019-12-04 15:2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北京新闻网 点击:次
记者从现场发现这些人几乎都称:原本都从事不同行业、种类的工作,但自从了解该行业和营销模式后,短时间实现了人生的华丽转身。来自吉林省的优秀市场领导者一年的时间,团队获得公司奖励房车多达24台。按照巨威公司的奖励制度,单边业绩达到100万奖励一台房车,那么仅吉林敦化一个团队最少就达到了2400万的业绩。 会议结束时,来自全国各地的与会人员,纷纷拿出现金或银行卡现场交钱刷卡报单,场面十分火爆。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认定为:“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通过这两次的了解,记者发现巨威集团的做法明显违反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 0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0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0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而依据《禁止传销条例》:有传销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传销的认定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不管打着什么样的幌子,“入会(参加)只需把钱交、一拉人头就回报,拉人越多层级越高。”符合这些特征的,基本上可以判断为传销。无论传销的招数如何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有些特定的套路无法规避,对于那些明显有悖生活常理的所谓投资,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 (原标题:是共享还是传销?山东巨威汽车公司涉嫌传销遭举报) 责任编辑:一然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