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红盾网剑”痛击违法:公布十起典型案例(2)
时间:2019-12-06 06:4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北京新闻网 点击:次
经查,2018年5月,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开设网店,利用网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零部件,在网店商品展示过程中,当事人故意将相关商标虚化,规避平台网站的自动搜索功能,从而达到销售侵权商品的目的。2018年8月15日,鹿城区局对当事人公司及仓库进行检查,查实该公司网络销售各类侵权汽车配件经营额达7万余元,现场查获库存侵权商品2万余件、商标标识19万多枚,涉案货值25万余元,产品涉及奥迪、大众、本田、丰田、雷克萨斯等众多知名汽车品牌。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相关规定,当事人的涉案金额已达到追诉标准,鹿城区局于2018年8月15日将案件移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公安分局,公安机关当日即立案侦查。 五、温岭查处童某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8年5月29日,温岭市场监管局对童某峰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 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期间,当事人童某峰通过“小红专业代购”、“小高专业代购”、“TongTong全球代购”淘宝店铺销售假冒标注“FOREO”商标的LUNA洁面器材及“REFA”商标的洁面器材,销售金额达97000余元。现场查获假冒标注“ ”商标的洁面器246只、标注“ ”商标的洁面器材7只,涉案货值49000余元。另,当事人童某峰为了促进其产品的销售,在其开设的“小红专业代购”、“小高专业代购”、“TongTong全球代购”淘宝店铺通过伙同他人进行刷单的方式,提高其店铺信誉及产品销量,共计刷单金额227701.34元。 当事人童某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以虚构交易形式,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其行为已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虚假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责令停止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罚款441760元。 六、余杭查处杭州强港实业有限公司从事网络传销行为案 2018年1月5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转办线索,依法对杭州“梦芝堂”项目涉嫌从事网络传销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杭州强港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通过“梦芝堂”网站正式启动市场推广,主要运营当事人自己品牌“梦芝堂”的化妆品及日用品。当事人以消费者购买公司产品后注册成为公司的消费商或加盟商的方式(即公司的会员)来推广销售产品,会员推广制度和奖励制度中当事人以团队业绩提成、小组业绩提成、销售业绩提成、管理业绩提成等奖励制度来不断发展会员,同时将推荐人与被推荐人之间在系统后台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人员的销售业绩计算和给付上线人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从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12日,当事人发展消费商共计59211个账户;加盟商共计1371家;产品销售收入共计:8811716.94元(不包含销售给加盟商的销售额),货款支出6389639.16元(不包含加盟商的货款成本),税费支付498341.98元,提现至银行账号内的手续费131687.21元,违法所得1792048.59元。 当事人杭州强港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传销违法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余杭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92048.59元,罚款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3292048.59元。 七、江干查处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2018年7月10日,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传销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人民币1273849.03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