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润妍涉传滨州被查,罚没款合计1000万(2)
时间:2019-12-07 13:5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北京新闻网 点击:次
一个“爱润妍简介”的文章里这样介绍爱润妍:爱润生物有限公司是全球唯一一个专注玻尿酸系列产品研发和销售的企业,所生产的玻尿酸原料出口欧美、日韩等国。 爱润妍的经销商在宣传文章中,还经常宣称已经与某拿牌直销企业合作,并称该企业董事长表示爱润妍的事就是该公司的事。 《新浪潮》从天眼查观察到,爱润妍品牌经营实体曾经有两家企业。 一家为东营爱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我简介为:全球唯一一家专注于玻尿酸系列产品研发与销售的企业。消费者只需要支付29.8元就可以生成一个自己的二维码,利用自己的碎片时间实现收入倍增,在这个互联网的时代,爱润妍作为一个新兴品牌之所以能够迅速崛起一切的发展都围绕着四大倍增理论--产品复购率配置、产品多样化倍增、会员人数倍增、营业额及利润的倍增。 该公司目前显示的状态是“已注销”,注销原因是“决议解散”。 从资料看,该公司注册时间是2015年8月20日。2017年9月5日,进行了股东变更,王开春退出,新增股东为王伟娜,认缴资金3000万元,王家浩认缴出资额2000万元。公司法定负责人由王开春变更为王家浩。该股权结构一直维持到该公司注销,注销前法人代表是王家浩。 从经销商宣传来看,王开春专业研究玻尿酸20多年,是企业的技术灵魂人物;王伟娜则是爱润妍品牌的创始人。 东营爱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销,经营爱润妍的公司换成了另外一家公司:东营润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资料看,该公司2017年4月13日注册,股东为王家浩和王伟娜,法人代表为王家浩。 因传销被罚没1000万,爱润妍积极整改 滨城区工商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10月15日,滨城区工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滨城工商听告字[2018]3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传销违法活动中,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当事人的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及税金,剩余的8004043.00元视为违法所得。依照相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滨城区工商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004043.00元,罚款200万元。 处罚决定书同时载明: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滨州市滨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持“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滨州市滨城区(工商、农业、建设、农商、中国)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另外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我们固定证据之后要求公司来配合调查,公司方面一开始否认涉嫌传销,称自己是经营模式创新。后来他们聘请的律师前来配合调查,在看了我们调查取得的证据后,只能认可我们的结论。”滨州市滨城区工商局一参与办案的执法人员告诉《新浪潮》。 《新浪潮》了解到,目前,东营润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经缴纳罚没款项。同时,该公司也已经承诺整改,改三级分销为一级销售模式。 对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新浪潮》将继续关注! (原标题:爱润妍涉传滨州被查,罚没款合计1000万)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