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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传销头目呈高智化 骗投资者过百亿(2)

判决文书显示,2013年6月7日,周某成立了“开心部落”投资有限公司,以发行股票为名,要求购买者以购买股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其因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年,仍处于缓刑期的周某在网上了解了高频交易项目,再次走上传销之路。周某供述称,“认为这个项目的平台和奖金晋升制度很符合当时的大势所趋。”

再如“暗黑币”传销头目之一的陈某荣曾经做过传销,被传销同伙认为“有团队资源,发展快”。案号为(2016)苏0311刑初16号的判决文书显示,陈某荣加入“暗黑币”传销组织之后,利用其曾经从事传销活动获得的人脉资源大力拓展市场,多次组织会员到香港、深圳参观学习,并以聚餐、酒会、研讨会等形式组织对下级会员宣传、培训,成为该传销组织重要的市场领导人。

有头目被判集资诈骗罪,刑期高于组织传销

经统计,141起案例的337名被告人中,326人因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至多九年有期徒刑,有人获得缓刑或被免予刑事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另有三起案件的9名被告人被法院判处集资诈骗罪,被判处五年六个月到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如2015年6月5日由浙江台州中院判处的“LFG”传销案中,涉案金额达4800万余元,头目之一的宋某娜为研究生学历,被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获刑十五年;其余5名参与传销者被判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获刑三年六个月至九年不等。

台州中院认为,宋某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LFG网站’为平台,假借发行原始股之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余5名被告人以“LFG网站”为平台,假借发行原始股之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大量发展会员,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加入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刑法》,与集资诈判罪相比,组织、领导传销组织活动罪量刑较低。以涉案金额最多的“维卡币”为例,35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万志尧博士曾任法官多年,主要从事金融审判工作。对此,他告诉澎湃新闻,传销的形式与很多非法集资行为具有形式上的重叠,即使构成传销和集资诈骗两个罪,应按照想象竞合犯,对相应行为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原标题:虚拟货币传销头目呈高智化 骗数千万投资者至少100亿)

责任编辑:佟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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