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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管派出机构公车管理办法发布(2)

第七条 垂管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更新公务用车时,应当先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处置旧车;其中,京外垂管派出机构车辆可以通过属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程序确定的车辆处置机构处置。

第八条 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所属垂管派出机构开展年度公务用车管理情况统计报告工作,汇总、审核本系统公务用车管理情况,编制年度统计报告报送国管局。

第九条 国管局应当加强对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的指导监督,及时通报发现的各类违规问题,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范围。

第十条 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所属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编:白宇、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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