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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基金买到非法集资 10家私募被点名(2)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以投资基金为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润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3.2亿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二】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7)京03刑终376号刑事裁定书显示,李某于2013年至2014年间,向不特定多人推介私募公司(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以投资项目高额返利、承诺到期后还本付息为由,向田某等6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

徐某、张某的证言、合伙协议、股权回购协议书、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能够证明,以徐某为实际控制人的私募公司从事的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活动。另根据投资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结合其在银行从事金融工作的经历以及获取私募公司理财项目的渠道可以认定,李某对私募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包括通过第三方渠道进行宣传、推广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理财产品公开募集资金的事实应当明知。李某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仍为私募公司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彼此之间形成意思联络,具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判决:上诉人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原标题:警惕买基金买到“非法集资” 10家私募被基金业协会点名!)

责任编辑:佟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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