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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2)

《实施办法》有专门一章规范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具体包括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

根据《实施办法》,金融机构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金融消费者明示同意。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

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消费者同意其将金融信息用于对外提供作为与金融消费者建立业务关系的先决条件,但该业务关系的性质决定需要预先同意的除外。

金融机构通过格式条款取得消费者金融信息收集、使用同意的,应当在条款中明确收集的目的、方式、内容和使用范围,并在协议中以显著方式尽可能通俗易懂地向金融消费者提示该同意的可能后果。

同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不能“甩锅”给外包服务商

《实施办法》规定,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的义务不因其与外包服务供应商合作而转移、减免。

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审查、评估外包服务供应商保护消费者金融信息的能力,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外包服务供应商保护消费者金融信息的职责和保密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监督外包服务供应商履行上述职责和义务。合作关系终止后,金融机构应当监督外包服务供应商及时销毁从金融机构获取的消费者金融信息。

鼓励金融机构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基于金融消费者的请求,将其金融信息转移至金融消费者指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发生了问题怎么办?

《实施办法》明确,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消费争议的,先向金融机构投诉。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投诉处理不接受的,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住所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金融消费者投诉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接收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于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收的决定;需要投诉人对投诉申请进行补正的,于补正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收的决定。对于不予接收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接收的理由。对于接收的投诉,应当自决定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转交被投诉金融机构处理或转交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提供调解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转交的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处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但最长处理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文/记者 程婕)

(责编:杨光宇、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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