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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起底女子掌掴司机获刑事件始末 驾驶员被拘留、公司解聘(2)

  车内乘客:“当时的时候我的脸都吓白了我跟你说,那时候你知道,我是整个人都在,我打电话的时候整个人都在抖,到现在我的心里面还有阴影,一上公交车我就想到那个,那个车子往这边偏的情况,那个车子爬上去了,在往这便爬倒。”

  随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然而看到现场的状况,让他们不禁有些后怕。因为这辆公交车只要再往前一些,就会撞到桥梁的护栏,而护栏下则是几米高的河流。

  七星关区公安局碧海派出所所长 周雷:“因为当时那个公交车司机,被扇了这一耳光以后,他的具体操作是将方向盘先向右打了一圈,后来他自己回过神意识到这个方向跑偏了,这个时候他又向左又打了一圈,然后车辆就冲到路边的那个路沿上面。那个地方具体地理位置是在一个桥上,但是它的纵深,就是那个高度估计在,应该在8米左右,8到10米左右。”

  毕节公交公司总经理 杨家荣:“如果当时不是因为特殊的地理环境。这个事发当地没有坚硬的护栏和人行道,有二三十厘米的台阶,对车辆进行缓冲的话,可能车辆就直接冲到桥下冲进河里面,那个后果就不堪设想。”

  警方立即对吴某和司机进行拘留,并立案调查。

  七星关区公安局碧海派出所所长 周雷:“2018年的11月29日就对这个吴某,因为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就以这个我们对她进行了立案侦查,然后于11月29日同时对她采取了这个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司机我们当时对他的处理是这样的,就事论事,他在现场和这个嫌疑人起争执的过程当中,以故意侮辱他人的这种方式来辱骂这个嫌疑人,这样的行为是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的,所以我们对他的处理是立了刑事案件。”

  殴打驾驶人员 危害公共安全

  吴某因为一个巴掌,被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两年半的有期徒刑。这一案件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条规定意味着,即便是没有严重后果,只要有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曾祺:“当时这个被告人吴某是在司机提醒以后仍然对司机实施殴打的行为,那么是有直接的故意,对她的量刑是要酌情从重处罚的。”

  法院认为,吴某的行为虽然只是扇了一个巴掌,但是这一巴掌所造成的影响,已经严重威胁到公交车乘客以及路人、路上车辆的安全。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曾祺:“当时公交车行驶 在殴打的时候是47公里每小时,同时当时天色已晚,能见距离降低。同时这个公交车上实际的载客人数有20余人。我们作出两年零六个月的判决也是考虑到了这个公交车,妨害公交车正常驾驶的行为不仅仅因为影响到这个司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其他的在正常行驶的行人以及汽车的安全也会造成影响。”

  其实在《刑法》114条中,并未明确规定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司法界对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究竟怎样定性,以前也并不明确。直到今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最终明确了这一违法行为的定性。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当时没有2019年年初的司法解释的时候,各个地方相关的罪名是不一样的,用寻衅滋事比较多,而且有故意伤害,也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来因为这种事情媒体总是出现,所以两高,包括公安部在内,在2019年年初的时候出了一个相关的司法解释,把这个在行驶过程中危害到司机的人身安全,包括危害到行驶安全的这种行为统一纳入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里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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