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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司法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

  答:外商投资法规定,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这里的“条件”,是指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国籍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是外商投资全过程中始终应当符合的要求。

  为保障负面清单规定的落实,条例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或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依照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问:条例如何保障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等的平稳过渡?

  答:为落实外商投资法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等的平稳过渡,条例明确了有关过渡期安排。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法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为便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条例明确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办理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变更登记工作的指导,负责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优化服务,为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问:对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问题,条例是否作了明确?

  答:条例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问: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比较多,对其中与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条例规定:2020年1月1日前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与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不一致的,以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为准。此外,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正在组织各地方、各部门,抓紧对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要求凡是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目前,清理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进展。

(责编: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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