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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3)

  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团支部,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落实“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做好“推优”入党工作;普通中等学校中的团支部,做好政治引领和仪式教育,把好入团关口,做好“团队衔接”工作;职业院校中的团支部,弘扬和践行工匠精神,促进学生就业创业、成长成才。

  (二)村团支部,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组织带领团员和青年发挥作用;大力培养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开展关爱留守儿童、扶贫助困等活动。贫困村团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团员和青年,积极投身脱贫攻坚战。

  (三)社区团支部,围绕建设文明和谐社区,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通过开展区域化团建等方式,整体推进社区团的建设和工作;加强对流动团员的管理和服务;培育、引导社区青年社会组织建设。

  (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团支部,围绕服务企业发展和青年发展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团员和青年积极投身生产经营、弘扬职业文明、创造一流业绩;围绕青年成长发展、身心健康、志愿服务等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活动。

  (五)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团支部,围绕中心工作,促进事业发展,帮助青年提高理论修养、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推动团员、团干部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坚持深入基层、改进工作。

  (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团支部,发挥团员的带头作用,团结凝聚青年,促进单位健康发展;教育引导青年增强政治认同,帮助青年提升职业素养,推荐青年人才;开展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反映青年合理诉求,维护青年合法权益。

  (七)流动团员团支部,组织流动团员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引导团员履行团员义务,行使团员权利,有效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团支部的流动团员教育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团支部。

  (八)网络、产业链等新型团支部,以有效覆盖、联系服务团员和青年为重点开展工作,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团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组织生活,推动团员和青年承担社会责任、弘扬正能量。

  第4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团支部团员大会是团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团支部团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讨论团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团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选举新的团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团代会的代表,增补和罢免团支部委员;讨论接收新团员;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研究决定对团员的奖励,开展“推优”入党工作;讨论通过对团员的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开好团支部组织生活会;研究决定本支部其他重要事项。

  团支部团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团支部委员会是团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团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团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团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重要事项提交团支部团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团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团员人数较多或者团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团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团小组,并设立团小组组长。团小组组长由团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团小组团员推荐产生。

  团小组主要落实团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团支部安排的任务。团小组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团支部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团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团支部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团支部副书记或团支部委员召集并主持。团小组会由团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5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团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团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按照增强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团内政治生活,不断推进组织生活内容和方式创新。

  团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团支部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团小组会形式召开。

  专职、挂职团干部应当编入一个团的支部,并参加所在团支部或者团小组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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