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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

  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和制度安排。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督察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等,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强化督察权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将为依法推动督察向纵深发展、不断夯实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建设美丽中国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一、充分认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在每个关键阶段和重要环节,都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问题导向,总结试点经验、做好组织动员、加强力量配备、严格程序规范,认认真真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从2015年12月在河北省试点开始,生态环境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顺利完成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轮督察全覆盖,并对20个省(区)开展“回头看”,取得显著效果,彰显了督察工作的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推动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平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督察工作始终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情况作为重中之重,督到哪儿,讲到哪儿,落实到哪儿,有力促进地方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关键抓手。督察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共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约15万个,得到人民群众普遍称赞和拥护。同时,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七大标志性战役和其他重点领域,统筹开展专项督察,推动解决了一大批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生态环境“老大难”问题。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督察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新发展理念的主动性明显增强,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情况明显改变,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的情况明显改变,发展与保护一手硬、一手软的情况明显改变。一批违法违规项目被叫停,一批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得到实施,一批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一批绿色生态产业加快发展,有力推动了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硬招实招。督察始终紧盯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第一轮督察和“回头看”共向地方移交509个责任追究问题,问责干部4218人。随着督察不断深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地生根。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加快职能和作风转变的锐利武器。督察不仅对地方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开展“体检”,也对工作中贯彻落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求,推进工作作风转变等情况开展“体检”。特别是“回头看”重点督察整改不力,甚至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和“一刀切”等突出问题,公开曝光125个典型案例,有力促进了地方工作作风转变。

  二、全面把握《督察规定》的主要内容

  《督察规定》分为总则、组织机构和人员、对象和内容、程序和权限、纪律和责任、附则等六章。主要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确立督察的基本制度框架。《督察规定》明确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明确中央建立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在督察类型上,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中央主要对全国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实施“回头看”,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开展专项督察。

  二是固化督察的程序和规范。在第一轮督察和“回头看”中,探索形成50余个督察制度、模板和范式,为规范化开展督察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督察规定》对经过督察实践检验的工作程序、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等进行梳理,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化明确,用以指导和规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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