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封“中华老字号”鑫复盛被指虚假宣传 换开发票又遭举报(2)
时间:2020-02-17 19:3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对于王女士反应的鑫复盛方面违规开具发票的情况,记者查询发现,官方旗舰店入住公司为“青岛鑫复盛餐饮有限公司”。天猫“店小二”介绍,鑫复盛的行为属于违规。“买家在商家A店铺中购买了一件商品,提出需要发票,但商家提供的发票开具人/公司或公章显示不是A公司名字,而是为B的公司名,违反了平台规定,经过核实后会对该店铺处以扣6分的处罚。”店小二解释,商家提供发票的开具人或公章需与商家入驻天猫公司名保持一致。青岛市税务局工作人员也表示,鑫复盛方面换开发票的行为违规,消费者可以拨打税务局稽查局电话进行举报。 鑫复盛方面第一次给予王女士开具的“城阳区永明嘉食品店”发票,经记者查询发现,该食品店经营者和法人均为高大明,其在2018年接受媒体采访时,对外介绍为周氏流亭猪蹄第六代传承人、青岛鑫复盛餐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自封“中华老字号”有法可依 消费者可申请3倍赔偿 自封“中华老字号”销售商品,此前已经有消费者通过法律诉讼提出赔偿诉求。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王某在某电商平台旗舰店购买白酒64瓶,总计22206元,购买时官网旗舰店首页及商品售卖页面广告中宣传该商品为“中华老字号”品牌,收到货物后,王某向商务部咨询后获悉,该旗舰店经营的酒类营销有限公司不是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最终津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宣传材料中使用了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标识和名称,认定其行为是对商品的虚假宣传,且该宣传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从而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据此,法院支持王某“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玷污“山东老字号”信誉、违反法律、法规 可向商务厅检举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此外《消保法》对于企业虚假宣传行为也有明确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鑫复盛作为“山东老字号”的一员,2017年,山东省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山东老字号认定及保护促进办法》中,对于“山东老字号”的定义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但目前,鑫复盛方面自封“中华老字号”涉嫌虚假宣传,换开发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在履行“山东老字号”持有人的义务时,是否做到了“以德兴商、诚信为本”的商业道德?该《促进办法》中规定,“山东老字号”企业有玷污“山东老字号”信誉,产品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用户)利益的行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任何人可向省商务厅检举,经核实后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山东老字号”称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