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如玉公司一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虚假宣传被罚百万.(2)
时间:2020-02-24 09:2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而颜如玉号称企业有三个过亿的品牌,产品也销售了几千万瓶,为什么消费者不在其天猫旗舰店购买?难道颜如玉做微商,真的只卖发财机会?消费者不愿错过这个机会,而情愿在微商为主的渠道购买? 我们来看看颜如玉微商渠道的经销商价格表: 2018年7月23日实施的颜如玉经销商价格表 颜如玉的产品零售价为每盒238元,1箱为12盒装。 颜如玉的代理级别共分五级,分别为: 董事:需购1190箱,每盒70元,总额100万元; 官方:需购260箱,每盒80元,总额25万元; 大区:需购46箱,每盒90元,总额5万元; 省级:需购8箱,每盒110元,总额10560元; 市级:需购1箱,每盒130元,总额1560元。 据悉,颜如玉的代理商们除了通过代理差价获取相应利润外,还可以通过代理推荐代理获取5%的返利,举个例子就是,一个投资五万元的大区代理,拉来了一个投资五万元的大区代理,那么他就可以永久性地享受后加入的这个大区代理的返利的5%,也就是50000X5%=2500元,此后,这个后加入的人再补货款,先入局者也同样可以拿到其补货款中的5%作为返利。 做一个简单的算术题,董事级代理以每盒70元的价格入手,如果全部以零售的方式售出,每盒可盈利168元,可获利近140万元。而招收代理虽盈利相对较少,但是来钱更快。 却暗藏法律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传销条例》,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将颜如玉的经销商模式与2005年颁布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于传销行为的判断标准作对比,相信大家都会有一个自己的判断。 还是同样的问题抛给颜如玉形象代言人赵丽颖:对于颜如玉涉嫌虚假宣传和涉嫌传销,“是毫不知情?还是早已知情,而选择性失明呢?” 笔者对赵丽颖无感,最多也只是知道这个名字,算是路人。 关于明星代言,也闹出过很多的风波,但是据笔者了解,最多也只是涉嫌夸大功效之类的虚假宣传。 但是类似赵丽颖这种的为涉嫌传销的企业产品代言也是完全颠覆了笔者的认知。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主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六条(部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在老北京有一句老话:鹌鹑戏子猴儿,不过一玩物。 在一片纷杂混乱当中,艺人们从“神”变成了“鬼”、讨厌鬼、倒霉鬼、贪婪鬼。 现在我们应该反思一下,我们干嘛要追捧这些人呢?历朝历代都没有现在艺人来钱这么容易,为了钱也什么事都能干的出来。笔者建议大家不要把明星太当回事。 同时希望赵丽颖能爱惜自己的羽毛,与别有用心之人划清界限。 失信被执行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