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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新闻: 松江海关关于上海增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报不实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税款核定证明书,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

海关代码:31189800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19年8月29日代理莘字丰(上海)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电阻器一票,进口报关单号为222120191000059000,申报总价为CIF5750日本元。经查,上述货物的实际总价应为CIF5750美元,与申报不符。

法定代表人: 李萍

沪松江关不罚字[2020]003号

当事人: 上海增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4720.35元,融易资讯网,当事人上述行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144.8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松江海关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8月29日,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后主动向海关报明情况。

二0二0年二月二十七日

住 所: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北路616号5幢206室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5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松江海关关于上海增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报不实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松江关不罚字[2020]003号)。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