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不足处罚偏弱,医保基金欺诈骗保形势严峻(2)
时间:2020-03-25 20:4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因此,王岳认为,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险诈骗罪,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单位。“如果是有组织的违法犯罪,就要追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责任。只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才能更好地震慑、规制此类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医保欺诈也可能包含其他目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胡继晔举例说:“比如,在一个家庭中,儿子是公费医疗,母亲是城乡居保,二人的报销待遇不同,家里就出现了两种报销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二人吃同样的药,儿子自然而然地会多开一些药给母亲。” 《法制日报》记者在医保定点药店外随机采访了一些消费者,发现使用自己的医保卡帮家人买药这类行为并不鲜见。 “如果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来看,这种行为属于违规操作,在现实生活中却又比较普遍。我认为,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医保制度的碎片化。”胡继晔说。 胡继晔曾经到某地进行相关调研,当地有一家特殊的公司,该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开公司就是为了做肾透析。因为肾透析的价格昂贵,普通个人需要自费支付,而医保却可以报销。七八个病人为了能够享受医保,专门开了这家公司,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省钱。 “现行医保政策仍存在一些缺陷,一些真正有需求的病人因为种种原因无法享受医保带来的实惠,而另一些人却能借助政策漏洞轻松谋取利益。谁也不想得病,得病之后需要花钱治病,从人文关怀的角度来讲,应该更多关注社会困难群体,不能让他们成为被遗忘的对象。”胡继晔说。 不断完善决策机制 标本兼治造福于民 《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基金监管体制机制。实施跨部门协同监管,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监督检查常态机制,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完善对医疗服务的监控机制,建立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制定完善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监管权限、程序、处罚标准等,推进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今年1月初,浙江省湖州市医疗保障局获批成立全国首家“医疗保障反欺诈中心”,将承担医保基金监督检查等职能。 “希望创新医保基金监管方式,设立医疗保障反欺诈中心,进行实体化运作,破解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湖州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处长郁文伟说。 来自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的信息显示,医保部门将进一步整合医保、卫健、市场监管、公检法等多部门力量,完善联合监管机制,真正形成部门间信息互通、结果互认、力量叠加的监管格局。 在王岳看来,现行医保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医疗机构之间的沟通机制。医保政策如果制定不合理,就会使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不用一些方法绕开相关政策,最终导致在执行过程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医保欺诈问题,王岳认为,首先,要让医疗机构从逐利状态下解脱出来,医务人员不能每天都在考虑赚钱。其次,建立控费奖励机制,如果控费控得好、手术难度大、患者满意度高,可以用医保基金给予相关医务人员一些奖励,相当于用医保基金补贴医疗机构。 “医保基金用得好,能极大地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幸福指数;用得不好,则会造成资源浪费。”王岳说,“合理使用医保基金,需要更加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所谓科学,是指决策要基于数据,未来可以依靠大数据等技术对医保基金进行管理;所谓民主,是指公众参与,包括代表患者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