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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勋章奖章纪念章管理和使用 维护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荣誉性权威性严肃性(2)

  答:确定如何佩戴、在什么场合下佩戴是《办法》的重点内容。结合我国国情、礼仪风俗并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做法,《办法》规定,勋章、奖章、纪念章颁授时,一般采用领绶形式挂颈佩戴,其他场合一般采用襟绶形式在胸前佩戴。在颁授现场,获得者如果佩戴原有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应当按照规定顺序采用襟绶形式佩戴,原有勋章、奖章、纪念章不能采用襟绶形式佩戴的,一般不在颁授现场佩戴。颁授时,颁授人以及获得者一般应当着正装、职业服装或者少数民族盛装,并且保持干净整洁。

  《办法》规定,参加全国性授勋授奖、庆典纪念等活动,应当优先佩戴国家级表彰奖励以上等级的勋章、奖章或者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纪念章。参加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人民团体、行业系统或者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重要活动、仪式或者出席其他正式场合,可以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

  6.问:《办法》对勋章、奖章、纪念章佩戴位置和佩戴数量有什么要求和规定?

  答:《办法》总体按照“勋章、奖章、纪念章”,“我国、外国、国际组织”的佩戴顺序,重点针对我国颁发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确定了佩戴的位置、数量、顺序等具体规则。《办法》规定,我国颁发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应当佩戴于左侧胸前,按照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其他荣誉称号奖章、表彰奖励奖章以及纪念章的顺序自上而下、由佩戴者身体内侧向外侧佩戴。同时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时,左侧胸前一般不超过4排,每排不超过3枚;只佩戴奖章(不含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和纪念章时,左侧胸前一般不超过3排,每排不超过3枚。为直观展示佩戴规则,《办法》还针对不同佩戴情况绘制了佩戴示意图。

  7.问:《办法》对佩戴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以及民间组织颁发的勋章、奖章、纪念章有什么要求和规定?

  答:《办法》规定,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以及民间组织等颁发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应当佩戴于右侧胸前,数量不得超过《办法》规定的勋章、奖章、纪念章佩戴数量,佩戴位置应当低于左侧胸前佩戴的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

  《办法》规定,任何中国公民不得接受、佩戴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可能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以及民间组织颁发的勋章、奖章、纪念章,不得接受具有上述情形的国际奖励;不得佩戴不符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的、具有表彰奖励性质的证章。党政领导干部接受国际奖励或者国内民间奖励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8.问:《办法》对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办法》要求,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勋章、奖章、纪念章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办法》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撤销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后,应当及时收回该勋章、奖章、证书及其附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我国颁发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证书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营利性以及其他不适宜的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计制作、持有、佩戴《办法》规定的勋章、奖章、纪念章,不得故意损坏、变造勋章、奖章、纪念章。

  此外,《办法》还对勋章、奖章、纪念章的保管宣传、补发补办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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