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事件曝光: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_百姓八卦
时间:2020-04-10 15:0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12310230425017940U 于学靖 罚款(20000元) 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1日从上海海中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以175元/盒的价格购入了生产日期为“20181127”的“优利特尿试纸条”共100盒,用于“尿常规检测”时使用。在2019年12月12日上述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仍在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19年12月12日被我局查获。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105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交至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融易资讯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履行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优利特尿试纸条”(生产日期:20181127)6盒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依法向 / 人民政府或者 /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20000元)。 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依据 关于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0年02月10日 主要违法事实 沪市监崇处〔2020〕302019008708号 处罚种类和方式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1日从上海海中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以175元/盒的价格购入了生产日期为“20181127”的“优利特尿试纸条”共100盒,用于“尿常规检测”时使用。在2019年12月12日上述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仍在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19年12月12日被查获。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105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崇处〔2020〕302019008708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