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内幕揭秘: 天津市滨海新区德庆顺大药房(朱亚琴)涉嫌未明码标价
时间:2020-04-15 12:0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联系地址:******************。 Case 处罚种类 5、上述口罩的进货票据2张,证明当事人的进货价格; 2020年1月24日、2020年1月25日,我局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转办单,称当事人处销售的口罩售价过高,希望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我局于2020年1月27日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建设路9号增14号; 7、现场照片4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PenDecIssDate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PenDecNo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的具体情形; 当事人未对所售的商品(口罩)进行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92120116MA05QPCT59 罚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查,当事人经营“朝美牌口罩”、“白云山口罩”两种型号的口罩。上述口罩的进货价格为“朝美牌口罩”17元/个、“白云山口罩”25元/个。当事人的销售价格为“朝美牌口罩”20元/个、“白云山口罩”30元/个。当事人自2020年1月23日开始销售上述口罩,购进价格及销售价格没有发生变化。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口罩时未进行明码标价。 法定代表人名称 朱亚琴 2020.2.7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6、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药品经营资质; FDDBRMC 我局于2020年1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融易资讯网,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名称 身份证号码:******************; 2、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经营者:朱亚琴; PenType 津市监滨罚〔2020〕55号 处罚依据 JudAuth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penbasis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6MA05QPCT59; 主要违法事实 天津市滨海新区德庆顺大药房(朱亚琴)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3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市滨海新区德庆顺大药房(朱亚琴)未对所售的商品(口罩)进行明码标价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身份证号 REGNO 已履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德庆顺大药房(朱亚琴)未对所售的商品(口罩)进行明码标价案 津市监滨罚〔2020〕55号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ZZJGDM ENTNAME 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德庆顺大药房(朱亚琴);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