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夸大功效、假借名人使用经历……“环球购物”!(2)
时间:2020-05-06 23:1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新版《广告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机构发布的广告内容有明确要求和规定,尽管如此,仍存在“以身试法”的现象。前不久,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召开的媒体购物行业通报发布会上公布的监测数据显示,有些电视台仍持续顶风发布涉嫌违法违规的广告或电视购物片。 这类问题为什么会屡禁不止?如何有效的解决?中国广告协会法务部主任孟雅娟在接受中国质量新闻网采访时表示,《广告法》规定广告活动有四类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广告主对广告的真实性负首要责任,广告发布者在广告发布前应查验广告证明,核对广告内容,查核通过后才能刊播。行政监管机关会对已经投放的广告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规的情况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如果广告活动主体都能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尽到责任,虚假违法广告就会被阻止在发布之前。 孟雅娟表示,新《广告法》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对违规广告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但仅仅靠事后监督,效果一定是不够的。因此,要更好的解决违法广告问题,需要走社会共治这条路,需要行政监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更需要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的自律,也需要广告行业组织的引导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广告主作为广告真实性的第一责任人,应该加强自律,把好产品质量关,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宣传介绍商品;媒体应该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审查准备投放的广告,把好最后一道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