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闻事件: 天津市滨海新区日安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未对所售的商品(口罩)进行明码标价_百姓八卦
时间:2020-05-13 23:5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天津市滨海新区日安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对所售的商品(口罩)进行明码标价案 PenType PenDecNo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新开中路金翔商场底商;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的具体情形; 田涛 ZZJGDM 12、提取自“天津滨海教育”微信公众号的新闻报道及该公众号主体的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捐赠的事实; 2020年1月24日、2020年1月26日,我局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转办单,称当事人处销售的口罩售价过高,希望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我局于2020年1月27日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月27日,我局收到群众就上述问题相似的举报,,予以并案处理。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日安大药房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 penbasis ENTNAME 9、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药品经营资质; 身份证号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罚款; 组织机构代码 津市监滨价罚〔2020〕90号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主要违法事实 remarks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JJ198M;
天津市滨海新区日安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IllegActType FDDBRMC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3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市滨海新区日安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对所售的商品(口罩)进行明码标价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已履行 备注 8、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食品经营资质; 津市监滨价罚〔2020〕90号 7、当事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医疗器械经营资质; 处罚决定书文号 份; 14、当事人销售口罩的销售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口罩的具体情况。 经查,当事人经营“霾菲儿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兰色”、“成人PM2.5阀门口罩”三种型号的口罩。上述口罩的进货价格为“霾菲儿口罩”18元/包、“一次性医用口罩兰色”18元/包、“成人PM2.5阀门口罩”7元/包。当事人的销售价格为“霾菲儿口罩”26元/包、“一次性医用口罩兰色”26元/包、“成人PM2.5阀门口罩”15元/包。当事人自2020年1月1日开始销售上述口罩,购进价格及销售价格没有发生变化。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口罩时未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自述于2019年6月前购进的“3M口罩”,销售价格10元,未发生过变化。已经于2020年1月24日销售完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PenDecIssDate 91120116MA06JJ198M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田涛; Case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及被委托人的身份;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6、上述口罩的进货票据1张,证明当事人的进货价格; 我局于2020年2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违法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行捐赠的事实; 10、当事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资质。 处罚种类 2020.2.7 处罚依据 13、现场照片2张,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