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推荐: 桓台县市场监督办理局公开一起行政处罚信息
时间:2020-05-28 12: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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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 我局于2020年4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桓市监马告[2020]47号,经承办人进一措施查取证, 应视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桓台县马桥镇嘉和超市(经营者 孙少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少泉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监督办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政府网站2020年4月30日发布的《桓台县市场监督办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0430》, ,桓台县马桥镇嘉和超市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至2020年1月21日,,逾期不缴纳的,你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57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局进行陈诉申辩,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桓台县市场监督办理局 桓台县市场监督办理局 桓市监行处字〔2020〕47号 上述食品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2020年1月7日, 《食品宁静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选页打印件,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我局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抽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头条推荐: 桓台县市场监督办理局公开一起行政处罚信息 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场检查笔录》、《销售说明》、你超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你的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验收入库单》复印件、《出厂检验陈述》、《销货清单》复印件、我局对你的询问笔录、《召回公告》及发布公告的照片各一份等。 超出经营者进货查验的一般范畴,获违法所得57元,不申请复检,。 救济途径和期限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2020年4月17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或淄博市市场监督办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且你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上述产品销售后无顾客反映有不适情况,售价23.8元, 上述事实,网贷专业, 你购进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05日、规格型号为5kg/袋的梨花王面粉,经抽样检验,抽取上述食品3袋,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红辛路北马桥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标签标注不符合GB 28050-2011 5.2、GB 7718-2011 4.1.11.3.2和GB 7718-2011 4.1.4.2的要求,P2P投资平台, 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陈述》(陈述编号:A2200007068101010C)、《桓台县食品宁静监督抽检单》、GB7718-2011《食品宁静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购进上述批次梨花王面粉时索取了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并进行了进货查验记录。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宁静标准,小额贷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 你提供的上述产品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验收入库单等证明上述涉案食品的进货来源。 现查明:2019年11月7日,佛山p2p, 桓台县马桥镇嘉和超市(经营者 孙少泉)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一案,无消费者反映食用上述食品后产生危害后果,购进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05日、规格型号为5kg/袋的梨花王面粉15袋,建议对你免予处罚。 每袋进价20元,你对上述检验成就体现无异议,到银行缴纳罚没款,视为放弃陈诉、申辩,标签中标注的不合格项目过于专业,校园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