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扬君发布三篇关于“麦吉丽微商”的文章,解释过多,耽误了其他文章发布,今天起隔一天发一篇“麦吉丽微商”文章。
企查查数据显示,湖北省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吉美”)成立于2014年4月13日,是周正独资所有。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吉丽”)曾用名湖北省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8日,郭苗持有99%股权、郭阳持有1%股权;郭阳可能是郭苗的亲属,也可能为郭苗代持股份。
在连载一中,有不少网友评论或吐槽了麦吉丽的相关情况,其中有关于产品质量的问题。质量问题比较复杂,不过从一些判决书中可以看出些潜在问题。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鄂01民终9186号》显示:因麦吉丽贵妇美颜膏的成分中含有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以下简称“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且未标注警示语,消费者胡先生因此与麦吉丽发生产品责任纠纷。
虽然该案以胡先生败诉而结案,但清扬君想通过案件审理过程分享一下个人的一些思考。
一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查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载明“体用化妆品为宣称用于身体皮肤(不含头面部皮肤)的化妆品”、“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b)0.01%;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为:(b)驻留类产品,不得用于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中,禁用于唇部用产品,禁用于体霜和体乳;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为:三岁以下儿童勿用。”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美颜贵妇膏在添加量上小于0.01%,且在使用方法上明确告知消费者洁面后,于爽肤水和精华后,取绿豆大小均匀点在面部,拍打吸收。“美颜贵妇膏”是用于面部的产品,不属于体霜和体乳,且未超过国家限制的含量。《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仅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规定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涉案产品为“贵妇美颜膏”,从字面理解适用人群应当是成年女性,非适用于儿童的化妆品,其包装盒未标注“三岁以下儿童勿用”的字样并无不当。综上,涉案产品已通过相关部门检验,胡恩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标准的理由不成立。
清扬君并不想辩驳法院判决结果。只是简单地说几点:
1、《QBT 5105-2017 化妆品用原料 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7.2介绍:本产品吞咽有害、吸入有害、可能造成皮肤过敏反应、造成严重眼损伤、可能造成呼吸道刺激、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并具有长期持续影响。
2、实际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全句是“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3、《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载明: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四)第30项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在“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一栏为:三岁以下儿童勿用。
4、澎湃新闻于2019年11月5日发表了一篇转载文章《防腐剂的那些事儿–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文章来源于桑普生化Finechemicals。北京桑普生物化学技术有限公司参与制定了《QB/T5105-2017 化妆品用原料 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
文中提到,虽然备注里强调,仅当产品有可能为三岁以下儿童使用时,需要标注。但此处建议,只要使用了该原料,除洗浴产品和香波不用标注外,其余产品都需要在产品标签中标印“三岁以下儿童勿用”警示用语。
5、广东省日化商会2019年10月23日转载浙江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非特化妆品备案 | 与警示语相关的要求》,其列出一典型案例“关于“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警示语标注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表4的要求”。
案例图片显示:产品成分有“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注意事项内容是“使用后如有不适,请暂停使用。请避光,常温保存。请放在儿童触及不到的地方。”
从以上几点不难看出,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吞咽有害、吸入有害、可能造成皮肤过敏反应、造成严重眼损伤等风险”;防腐剂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的标准制定方之一桑普生化,建议只要使用了该原料,除洗浴产品和香波不用标注外,其余产品都需要在产品标签中标印“三岁以下儿童勿用”警示用语;化妆品审评中心列举的典型案例中说明,含“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成分的化妆品没有进行警示语标注不符合要求。
清扬君想说的是,或许各地法院审判长有自己的见解,或许各地执法部门审查要求不同,或许在政策没有进一步细化前,麦吉丽没有进行警示标识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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