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元文旅资产”特大传销案在盐城尘埃落定 主犯获刑八年半并处三百万罚金
时间:2020-06-05 22: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据5月25日消息,5月6日,“亚元文旅资产”特大网络传销案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审期间,原审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窝藏罪,分别判处兰某等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半到缓刑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三百万元到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反传防骗快讯在该判决书上看到,2017年1月,兰某在网络上设立了亚元交易平台,服务器在阿里云,组建传销组织。2017年12月份,亚元交易平台改名为文旅资产现货交易平台,该平台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传播,在无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发行亚元(文旅资产)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缴纳一定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 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按照个人业绩的多少分为普通会员、股东会员、乡镇分公司、县分公司、市分公司、省分公司六个等级,并设置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的奖金,以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兰某创建亚元交易平台(文旅资产现货交易平台),负责亚元传销组织的全面工作,成立移动云信(北京)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惠民谷公司、广西亚元公司、深圳亚元公司、湖南分公司等分公司宣传推广亚元(文旅资产),并组织召开宣传会议宣传推广亚元(文旅资产)。 2017年4月,被告人李某康到亚元传销组织工作,担任行政负责人,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处理老会员相关事宜、邀请嘉宾并组织人员参加亚元集团年会、参加筹备在山西运城召开亚元交易系统PC端启动仪式、请托他人删除反映亚元涉嫌传销的网帖、参加相关会议并发言,将银行卡出借给亚元集团收取相关费用、对亚元集团进行市场宣传和推广、将自己的亚元积分卖给下线、为王某金等会员报单并收取会员费用。 被告人罗某在亚元传销组织担任财务负责人,控制亚元集团的银行账户,其负责管理刘苑等人报单、提现审核工作,并将会员提现的表格导出后整理成工商银行固定格式并转款。 被告人沈某受兰某指派,管理亚元传销组织的微信群,在微信群中发布亚元传销组织的相关通知、发布亚元传销组织的宣传资料、管理群中对传销组织有反面影响的人员、帮助解决群中会员反馈的问题等。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任某杰担任新余惠民谷亚元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部经理,其主要负责维护亚元传销组织公众号、建立微信群帮助会员报单、处理平台技术问题等事宜。 至案发2018年3月,该平台共发展会员317790人,吸收会员资金20.69亿余元。其中,李某康发展会员31万余人,吸收会员资金20.58亿余元,从中获利50万元;沈某身为省级分公司会员,其发展会员1754人,非法获利13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龙、王某娟明知兰某、罗某、沈某是网上逃犯,仍分别为其供住处,帮助逃匿。 原审法院认为,兰某等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高某龙、王某娟明知兰新民等人是因犯罪受到通缉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 2019年12月24日,原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兰某等五名被告人八年半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到十万元不等;以窝藏罪,分别判处高某龙、王某娟缓刑二年的有期徒刑。 原审宣判后,兰某、李某康、罗某、沈某、任某杰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受理后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