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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网络视频开庭:判处贩毒男子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董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23日上午10时许,董某贩毒一案在武汉市洪山区法院二号法庭公开宣判。由于董某羁押在看守所,法庭采取网络视频形式开展。宣判后,视频另一端的董某表示“无异议,不上诉”。

今年50岁的董某没有固定职业,租住在洪山区某小区。去年9月5日,董某在其小区地下停车场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其出租屋内搜查出疑似毒品“麻果”5袋、“冰毒”4袋、“K粉”5袋。经称量、鉴定,被查扣的疑似毒品“麻果”和“冰毒”共重17.43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被查扣的疑似毒品“K粉”共重43.72克,其中0.7克“K粉”中检出毒品氯胺酮成分。

同日,民警在董某租住房屋内,将前来购买和吸食毒品的徐某抓获。徐某供述,从2018年起,他就在董某那里购买毒品,使用微信转账购买“麻果”。

董某被抓获后,仅承认他持有毒品,拒不承认自己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公安机关查到董某与徐某有多次往来转账记录,董某辩称他和徐某之间有借贷关系,徐某给他转的钱是还给他的,双方并非买卖毒品。

6月12日上午九时许,此案在武汉市洪山区法院采取开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董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展开举证和辩论,该案的侦查人员就破案经过、取证程序等问题出庭作证。

经过一番法庭辩论,董某在自行辩护环节才承认了自己的贩毒行为。

“我现在也明白了,我自己不懂法,听了公诉人、辩护律师、审判长的话,我现在认清了我的行为,我没有什么意见,我认罪认罚,我自己有错。”

合议庭经评议,综合被告人供述和聊天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认定董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的数量较大,但基于董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昨日上午,随着法槌一声落下,法官当庭宣判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6月26日为国际禁毒日,毒品犯罪属于严重的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大众要深刻认识到毒品的危害,自觉远离毒品、抵制毒品、防范毒品。对于此类毒品犯罪案件,法院将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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