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大一学生保研造假扯出的生意经(2)
时间:2020-06-29 17:1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学校官网显示,陈帆是西南交大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硕士生导师,和红杰是该学院博士生导师。记者多次联系和红杰,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那么,西南交通大学的教授为何到南京郊区注册成立公司? 6月24日,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来到该公司的注册地址。在南京六合区雄州街道陈吕路上,其注册的办公场所门口挂着南京一家机器人公司的牌子。 相关资料显示,2018年,南京优榜图公司作为“南京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企业,经过南京六合区雄州街道协调,位于该园区一间50平方米的办公室被无偿提供给南京优榜图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2018年5月7日到2019年5月6日。 园区内一家企业的负责人表示,他的公司与南京优榜图公司一起被当地政府引进,他曾在一次会上见过来自西南交通大学的和红杰,“当时感觉她的项目还不错”。 房子到期后,该公司并未更新办公地址信息。尽管如此,该公司仍在承接相关业务。南京优榜图公司有3条招投标信息记录,其中成交的两个项目都与西南交通大学有关。其中,2019年12月31日,该公司承接了“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教学网上办事信息服务平台采购项目”,金额是69.5万元。 再早一年,2018年11月8日,该公司承接了“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服务平台开发及数据分析服务项目”,成交金额是59万元。这一项目的评审专家名单中出现了“尹邦旭”的名字。该名单中仅有3人,而按照规定,评审专家成员人数需为5人以上的单数。 记者检索发现,“尹邦旭”多次出现在该校新闻报道中,根据其职务信息,应与“尹帮旭”为同一人。该项目归属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项目招标时,尹帮旭正好担任该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 “唯一供应商”应如何界定 记者查询发现,不管是成都为途公司,还是南京优榜图公司,两家公司获得西南交通大学的相关项目,都属于“单一来源采购”。 《西南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西交校招投标〔2017〕7号》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要符合如下条件: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该规定出台于2019年10月。 此外该校还规定,在采购与招标活动中,所有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其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 尹少成说,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由学校工作人员成立的公司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供应商,是否符合规定存在一定疑问。本案中涉及的项目应不属于规定中的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是否属于第二种情形还有待进一步核实。 尹少成建议,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核实,本次采购过程是否符合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 对于成都为途公司和南京优榜图公司为何频频能成为该校的“唯一供应商”,西南交通大学宣传部的工作人员回复,对此不知情。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认为,从正当程序原则出发,“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采购方工作人员设立的公司,应当避免参与本单位采购活动,避免利益冲突。 成协中说,如果因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确有必要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当在参与采购活动前进行利益申报,阐明利益关联,获得采购人的同意。另外,本项目的采购是否满足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和程序,值得进一步调查。 付建也认为,学校工作人员创办的公司参加学校的采购项目,已达到了“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标准,同时项目评审人员也与公司创办人有关联性,“既做裁判,又做运动员,已经违反法律规定,这样的招标应是无效的”。(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超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