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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人损失696万元!这种骗局,你要小心

“这个东西未来有很大发展空间,一定涨!”

“相信我,买它稳赚不赔!”

生活中,你是否会曾遇过这些“诱惑”时刻?投资有风险,买卖需谨慎。这句话虽然人人都听过,但面对诱惑,尤其是在他人别有用心的“设局”下,并不是每个人都能避开陷阱。

广东佛山就有两个不法分子,通过电商平台进行非法集资,致使265人上当受骗,获取非法利益696万余元。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

案情回顾:投资“商品票”,265人被骗近700万元

2017年3月份起,黎某、郝某经商议,以佛山市睿某公司、佛山市桑某商务公司、湖北桑某商务公司的名义,未经批准私自搭建网上交易平台某商城,7月又搭建直供交易平台,并制定一套以炒作商品票赚取差价为目的的交易规则,吸引社会公众将资金汇入二人的私人银行账户。

二人在商城现货少于商品票的情况下,将商品虚拟化为多于现货的商品票挂在上述平台炒作;通过微信群向会员夸大未来商品票上涨的空间,以及介绍会员入会按比例配原始票等好处,控制多个账号控制涨跌,诱使项某等会员参与高价追票,并发展更多人汇入资金到二人的私人账户。

经统计,265名被害人投入上述平台的资金共计人民币7929039.87元。至案发时会员未能提取的资金达人民币6966193.83元。

法院判决

一审:黎某、郝某犯诈骗罪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郝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966193.83元,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郝某按照民警电话通知要求,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黎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郝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二人向项某等265名被害人退赔人民币共计6966193.83元。

一审后,黎某、郝某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两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二审:黎某、郝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多名被害人的供述及黎某、郝某归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二人通过个人操控搭建平台使商品产生能持续上涨的假象,使投资人将投资款项汇入二人私人账户或者公司账户,并高价买进商品票,最终导致投资人无法提现从而遭受财产损失,黎某、郝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综上,佛山中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次提醒,投资前记得“三思”

避免一时头脑发热,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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